法律101|為救一個連體嬰而殺死另一個連體嬰,屬於謀殺嗎?

法律101|為救一個連體嬰而殺死另一個連體嬰,屬於謀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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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前介紹過的海難食人案中,英國法庭確立了「必要不是謀殺抗辯理由」的法律原則。這宗 1884 年的案件,於約一百年後遇上大考驗:醫生可否以救人為理由而「殺人」?這條難題源於刑事法的另一宗經典案例:Re A (Children)(俗稱Re A (Conjoined Twins))。

連體嬰案:依賴 Jodie 而生存的 Mary

2000 年 8 月 8 日,在英國曼徹斯特聖瑪麗醫院(St Mary’s Hospital),一對連體嬰 Mary 和 Jodie(化名)出生。她們的父母並非英國人,獲醫生轉介至上述醫院。

Mary 和 Jodie 下腹相連,包括盤骨、脊椎和脊髓,兩人共用一個膀胱,主要位於 Jodie 腹部,但有兩條分開的尿道。她們各自擁有腦部、心臟、肺、肝、腎和四肢。然而,Mary 的心肺無法自行提供帶氧血液,須依賴一條共通動脈從 Jodie 身上獲取。

她們並非世界上第一對連體嬰,卻陷入史無前例的兩難處境。假如她們維持相連狀態,預計兩人會於 3 至 6 個月內死亡,Jodie 的心臟會因持續為兩人泵血而衰竭,Mary 則會無法依賴自身心肺而缺氧缺血。另一方面,假如她們接受分離手術,預計 Jodie 有機會存活,Mary 近乎必定會因心肺衰弱而死亡。

令事情更為棘手的,是醫生和兩人父母出現嚴重分歧。醫生支持做分離手術,認為這是拯救 Jodie 的唯一方法。父母則堅決反對,認為兩名女兒的生命平等,不能為拯救一人而「殺死」另一人。

作為虔誠的天主教徒,他們亦相信女兒狀況是上帝旨意,上帝定會為她們安排。而且即使手術成功,Jodie 亦可能有嚴重殘疾,考慮到家庭經濟能力,故鄉的醫療條件有限,他們擔心未能好好照顧 Jodie,賦予她有意義的人生。

基於雙方意見分歧,醫院同月 18 日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聲明進行分離手術,符合 Mary 和 Jodie 的最大權益(in their best interests)而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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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手術合法 屬「被動行為」

同月 25 日,Johnson 法官批准醫院的申請。法官認為,醫療證據顯示若進行手術,可讓 Jodie 正常成長,但會導致 Mary 死亡;若不做手術,Jodie 會失去正常成長的機會,而 Mary 亦只會多活數月,且或因身體隨 Jodie 自然擺動而被拉扯,承受痛苦。

法官認為,Mary 的死亡屬手術結果而非目的,死因是手術中撤去血液供應,情況類似案例中病人被撤去食物供應,法庭過往已裁定屬被動行為(omission)而非主動行為(positive act),因此屬合法。Mary 和 Jodie 的父母隨即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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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手術合法 屬「有必要」

同年 9 月 22 日,由 Ward、Brooke 和 Robert Walker 3 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一致駁回上訴,但不完全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

上訴法庭同意原審所指,手術符合 Jodie 的最大權益,指醫療證據顯示,手術對 Jodie 的死亡或腦損傷風險低至微不足道,但可將其壽命延長至接近正常人的機會則極高。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無法保證 Jodie 手術後完全健康,但她會擁有相對正常的身體功能;即使排泄功能或出現問題,最壞情況亦可透過結腸造口手術處理。

至於手術是否符合 Mary 的最大權益,上訴法庭不同意原審觀點。上訴法庭指出,原審忽略了醫療證據顯示,若不做手術而 Jodie 自然擺動身體,由於 Mary 身體發展有限,她大概無法感受到疼痛;相反,身體較健全的 Jodie 更可能因受 Mary 的身體束縛而承受痛楚。

此外,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暗示若不做手術,Mary 僅餘數月的壽命沒有價值,強調即使情況危殆,Mary 的生命仍具價值與尊嚴。上訴法庭因此認為手術並不符合 Mary 的最大權益,因為手術會縮短其壽命、剝奪其生存權,不會為她帶來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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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兩人最大權益的衝突,上訴法庭認為唯一處理方法,是兩害取其輕,選擇「第二壞」方案。至於 Mary 和 Jodie 父母的意願,上訴法庭同意屬重要考慮,但 Mary 和 Jodie 的最大權益更為重要,並屬首要考慮。

上訴法庭又指,父母固然有責任為子女作決定,但法庭同樣有法律責任為兒童做決定。

上訴法庭認為,兩嬰的父母過於着重 Jodie 的最壞情況,而忽略她有機會正常成長;他們強調 Mary 的生存權,卻未有同樣重視 Jodie 的生存權,堅持反對殺死 Mary,而沒有考慮自己亦有責任拯救 Jo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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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是否構成謀殺?

至於手術是否合法、是否等同「謀殺」Mary,上訴法庭同意原審結論,但不同意其理據。上訴法庭指出,不應該以「被動行為」及「主動行為」區分殺人責任,亦不同意原審法官指,手術僅撤去 Mary 的血液供應,而非主動入侵其身體。

相反,上訴法庭援引數宗案例(包括海難食人案),確立一項法律原則:假如為了履行責任「有必要」殺人,「必要性」可構成抗辯理由。

在本案中,醫生一方面有責任尊重 Jodie 的生存權,但履行這責任做手術會剝奪 Mary 的生存權,違反對 Mary 的責任;另一方面,醫生有責任尊重 Mary 的生存權,但履行這責任而不做手術會剝奪 Jodie 的生存權,違反對 Jodie 的責任。

上訴法庭認為,做手術在法律上屬「必須」,因可避免兩人死亡的最壞情況,而且手術旨在拯救 Jodie,而非殺死 Mary。因此手術屬合法行為,不構成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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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無比艱難中仍互相尊重

在判詞中,上訴法庭以相當篇幅詳述與訟各方的說法,包括 Mary 和 Jodie 的父母、多名醫生、兩位主教,以及分別代表他們的 12 位大律師。

上訴法庭多番強調,本案情況特殊,絕對理解各方,尤其嬰兒父母有不同感受和看法。上訴法庭特別提及,父母和醫生雖有分歧,仍互相尊重,明白大家都是從 Mary 和 Jodie 的最大權益出發。為保護各方不會因本案遭受滋擾,法庭下令禁止公布任何可辨認他們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和地址。

手術於同年 11 月 7 日進行,最終成功拯救 Jodie,Mary 則如預期離世。此後,Jodie 繼續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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