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煽顛案 高院8.21裁決 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近1800天

支聯會 李卓人 鄒幸彤 何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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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檢控至裁決橫跨近 5 年

本案 4 名被告,依次是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同被控一項《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把刑罰劃成「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兩級。一經定罪,情節嚴重者判監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情節較輕者,可處 5 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4 被告 2021 年 9 月被起訴,李卓人和鄒幸彤一直不准保釋,至今還押近 1,800 天,即近 5 年;何俊仁則曾准保釋約 7 個月,至今還押近 1,600 日,即逾 4 年。

控辯爭議「五大綱領」含意

本案圍繞支聯會在 1989 年成立至 2021 年解散,逾 30 年間沿用的「五大綱領」涉否顛覆國家政權,特別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是否違法。控方在開案和審訊時一再強調,本案不是政治審訊,也不會審理與民主、六四事件相關或批評國家的議題。

控方案情指,各被告「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來鼓吹或宣傳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其自然合理的意思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故被告必然涉以違憲的非法手段顛覆政權。

官駁回其中一個檢控基礎

控方原先有兩個檢控進路。第一為中國憲法之中「中共領導」是不能被合法地修改,即使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並據憲法第 62、64 條有修憲權,亦無權對此作修改,因此不存在合法、合憲的途徑「結束中共領導」。此基礎被法官在中段陳詞之後拒絕。

第二個進路是指即使憲法可以合法地被修改,但證據顯示被告提倡的「結束一黨專政」實質上不是倡議任何修憲運動,而是要煽動他人以不合法途徑包括違憲,達到推翻中共領導地位。此基礎獲法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須就此答辯。

李卓人引中共領導人論述抗辯

李卓人、鄒幸彤皆選擇作供。其中李卓人提到,「一黨專政」是1945 年建國前至 2012 年數名中共領導人都用過的字眼,並援引毛澤東、胡耀邦、趙紫陽、鄧小平等文章和發言加以闡述。

李認為,毛澤東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概念與支聯會的綱領一致,同樣是指向結束某一階級專政和一黨獨佔政府的制度,並認為此為毛澤東於 1945 年對人民的承諾。李又說,中國憲法第二條指權力應歸於人民,由人民當家作主,認為是中共的承諾,而胡耀邦、趙紫陽的說法,吻合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綱領。

鄒幸彤關注
法律是否保障中共永久執政

鄒幸彤則在結案陳詞提到,本案真正核心是「法律係唔係當真保障緊中國共產黨嘅永久執政呢?係唔係當真禁止人民去推動一個民主嘅轉型呢?當專政嘅情況真實存在,法律係唔係,唔畀我哋稱呼『專政』做『專政』,係咪唔畀我哋去結束權力可以濫權濫殺、而不被問責嘅呢啲狀態呢?」

她認為「結束一黨專政」本是法治訴求,是要結束「黨大於法」的現況,亦是香港社會和法律本身鼓勵的核心價值,以及歲月累積的共識與理想,卻被當成違憲主張,又說「比起被告到底想達成啲咩嘢,憲法佢想要啲咩,先係本案入面最大嘅黑洞,最缺乏證據、最無共識嘅一件事」。

鄒又稱本案的檢控顛倒是非,「說出真相變咗煽動仇恨,尋求公義變咗利用苦難,問責限權變咗違反憲法,還政於民變咗顛覆國家」,同時引南韓光州民主化運動,指與六四相似,稱南韓民主轉型後,最高法院不接納前總統全斗煥的辯解,並指出無論憲法經歷多少次修改,仍然是以人民、自由、民主等作根本秩序,稱希望法庭作正確選擇,「喺價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嚴同埋底線」。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