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撞電單車致一死一傷 私家車司機否認危駕致死 控方:被告切線無打燈、不見煞車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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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湯浩廷(48 歲),否認「危駕致死」及「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開案陳詞:私家車保持車速轉入龍翔道
碰撞前一刻或碰撞時才亮起煞車燈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4 年 7 月 7 日下午 12 時多,男事主林顯鍵駕駛電單車,載着妻子曾玉珠沿彩虹道支路駛往龍翔道方向,兩人均有佩戴頭盔。

開案陳詞續指,林以每小時 30 至 40 公里速度駕駛電單車,後方有一輛白色私家車、一輛由被告湯浩廷駕駛的黑色私家車,三輛車的速度相若。

開案陳詞又指,電單車其後因應前方的士減速而收慢,白色私家車駛離彩虹道支路匯入龍翔道。被告的黑色私家車則保持車速,並在沒亮燈示意下轉入龍翔道,隨即撞到電單車,私家車煞車燈在碰撞前一刻或發生碰撞時才亮起。

開案陳詞:未有發現煞車痕跡

開案陳詞指,男事主林顯鍵及曾玉珠被拋越車頭,跌落在被告的黑色私家車前方地上,曾玉珠的頭盔和物品散落在黑色私家車後方。黑色私家車碰撞後繼續溜前約兩秒,最終在龍翔道停下。

開案陳詞續指,警員到場後,發現曾玉珠吐血昏迷,隨即將她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被告則向警員指,他準備右切線到龍翔道左一線時,其前方沒有車,遂往右望龍翔道後「畀油駛出」。警方在意外現場未有發現任何煞車痕跡。

開案陳詞又指,男事主同日被送院治理,他右腳踝擦傷、疼痛及腫脹,右側遠端腓骨骨幹骨折等。曾玉珠在同月 13 日下午證實死亡,驗屍報告指死因為「創傷性頭部損傷」。

開案陳詞:被告稱切線時不見有車

開案陳詞指,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他有逾 10 年駕駛經驗,意外發生前數天曾駛經案發地點,意外當日有充分休息。

開案陳詞續引述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供詞指,他的視線在案發時沒被阻礙,當他準備右切線時,看到前方沒有妨礙他的車,便做「shoulder check」,但回望前方時,涉案電單車突然在他左邊出現,他便立即煞車,但已碰撞到電單車,他不知該電單車從何處駛出。

開案陳詞另引述法證科學專家吳嘉豪博士撰寫的交通意外調查報告指,被告在駛入碰撞點前,很可能有約 2 秒時間可視線無阻地見到電單車,若被告在碰撞前意識到危險,並在反應時間 0.9 秒內煞車,或可避免意外。

被控危駕致死等 2 罪

被告湯浩廷,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於 2024 年 7 月 7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 AB2516 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 YR542 的私家車,引致曾玉珠死亡及林顯鍵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67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