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私藏醉駕案女子血液樣本 控方:樣本放家中雪櫃 曾帶事主回家拍裸照

被告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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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程朗
被告程朗(《法庭線》記者攝)
勒索等兩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被告程朗(25 歲,報稱警員)原被控一項強姦罪,2025 年 2 月被改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罪。

控方周一甫開庭指,就勒索及威脅性交兩罪,不提證供起訴,另修訂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詳情,以及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列為交替控罪。

控方:被告被委派處理 X 普通襲擊案

綜合承認事實及開案陳詞,程朗於 2020 年 7 月加入香港警隊,自 2024 年 3 月起駐守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

2024 年 5 月 29 日上午,警方接報到新界上水處理一宗糾紛案件,以普通襲擊罪拘捕事主 X,負責警員 61314 懷疑 X 或干犯酒駕,故陪同 X 到北區醫院。被告被委派處理案件。

同日下午,X 在北區醫院進行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其呼氣的酒精含量超出法例上限。X 同意提供血液樣本化驗,急症室醫生李國鋒向 X 抽取血液樣本,並將該樣本交給高級警員 846,高級警員 846 將樣本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

控方:被告承認把樣本放住所雪櫃

開案陳詞指,高級警員 846 當日下午 1 時 44 分,將載有 X 血液樣本的防干擾財物封套及相關表格,交給被告程朗列作證物和安排化驗,程遂以電子方式記錄 X 的血液樣本。

根據警方內部《交通程序手冊》,警員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將有關血液樣本送至政府化驗所。惟被告翌日在 WhatsApp 向上司、督察賴冠文承認,他將 X 的血液樣本放在家中雪櫃,賴隨即指示被告將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

控方:被告帶 X 回家拍攝裸照

控方開案陳詞指,程朗「完全漠視」將 X 的血液樣本送交化驗的責任,繼續將樣本藏在家中,更私下與 X 接觸。

同年 6 月 3 日清晨,程把 X 帶到大埔林村住所,當時屋內沒有其他人,程在自己房間內,以自己的手提電話,在 5 分鐘內拍攝 6 張 X 的獨照,其中 4 張為 X 的裸照。

程在 6 月 18 日至 7 月 12 日因病休假。期間程的另一位上司、偵緝警長司徒紹賢曾致電程,程謊稱已將 X 的血液樣本送交化驗所。7 月 4 日及 9 日,程再以公務電話致電 X。

程在 7 月 17 日以強姦罪被捕,在警誡下稱「我淨係同佢食過飯,無搞過佢」。警方在程的住所內,檢獲存有 X 裸照的手提電話,及在雪櫃檢獲「一直被收藏」的 X 血液樣本。

控方:被告認發訊着事主「上水」

開案陳詞指,程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接收 X 的血液樣本後,已在警方電腦系統記錄 X 血液樣本,而他理應當日或翌日將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又承認曾以電話及 WhatsApp 等方式聯絡 X。

程在錄影會面中續指,X 於 2024 年 7 月 8 日,詢問他是否仍保留其血液樣本,程從家中雪櫃取出 X 的血液樣本拍照,並在公務電話透過 WhatsApp 傳送「閱後即刪」的相片予 X。

程在錄影會面中又指,他同日再以 WhatsApp 向 X 發送一張「閱後即刪」黑色圖片,並寫上「你再唔上水,你毒駕單嘢就仆街㗎啦,我急過你呀,快手聽電話」。

開案陳詞指,程明知有責任盡快將 X 的血液樣本交至政府化驗所,卻把樣本藏於家中雪櫃,其失當行為明顯與其公職責任直接相關,加上程與 X 有親密關係,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蓄意隱瞞重要證據,無理阻撓針對 X 涉嫌酒駕的刑事調查,行為極為嚴重,不但影響 X 的刑責,更影響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

高級警員846 楊鎛匡
高級警員楊鎛匡(《法庭線》記者攝)
交通警確認將樣本交被告安排化驗

控方傳召高級警員 846 楊鎛匡。楊供稱,他於 1998 年 10 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 2024 年 5 ⽉ 29 ⽇駐守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特遣隊。

楊指,他當日到北區醫院處理一宗懷疑酒駕案,期間為 X 進行酒精呼氣測試,醫生後來為 X 抽取兩瓶血液樣本,他將其中一瓶封存在防干擾財物封套,另一瓶則交給 X。

他指,由於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故當日將 X 的血液樣本交給被告,由身為案件調查人員的被告,將樣本列作證物和安排化驗。

交通警:不同意做法令證物鏈複雜化

辯方關注楊鎛匡為何將其中一支血液樣本交給 X。楊解釋,基於「公平原則」,會讓 X 在兩個樣本中抽取一支,X 有權事後自行化驗樣本。

辯方指出,楊將血液樣本交給另一警員處理,而非自行將樣本列作證物及送往化驗,令證物鏈變得複雜。楊不同意。

交通警:否認曾稱血液樣本「無用」

辯方再指出,案發當日楊鎛匡在醫院接觸被告時,稱「都唔知點解軍裝 call 我嚟調查,人車分離(即嫌疑人與涉案車輛分開),點告」、「幫 X 抽咗支血,仲有堆 form,我哋無用㗎啦,你係 OC case 就畀埋你啦」。楊表示,沒留意程是否在錄取口供,並否認曾說過上述說話。

辯方指,楊知悉 X 不會被控告酒後駕駛,故認為 X 的血液樣本「無用」,亦因此沒有自行將血液樣本送到政府化驗所。楊均不同意。

被告涉沒呈⾎液樣本

就藉公職作出不當⾏為罪,經修訂的控罪指,被告身為警務處人員,於 2024 年 5 ⽉ 29 ⽇至同年 7 ⽉ 17 ⽇在⾹港,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為,即沒有履⾏將向 X 抽取的⾎液樣本提交政府化驗所檢驗的職責,⽽該⾎液樣本與⼀宗在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的案件有關。

至於交替控罪的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被告涉於上述時段在香港,沒有將向 X 抽取的⾎液樣本提交政府化驗所檢驗,⽽該⾎液樣本與⼀宗在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的案件有關。

被告已被停職。

DCCC24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