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李卓人何俊仁倡情節較輕囚5年內 鄒幸彤不求情:若裁嚴重視為讚美

鄒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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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均較之前消瘦

4 名被告為受審罪成的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以及開審前改為認罪的何俊仁,法庭周五一併處理求情。據《國安法》煽動顛覆罪,刑罰有兩級,「情節嚴重」判監 5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情節較輕」可判囚 5 年以下。

今年底踏入 75 歲的何俊仁是最年長被告,他對上一次公開露面是 7 個月前。當時他短髮及兩側剷青,身型較昔日清瘦。周五庭上所見,何的頭髮剪得更短,皮膚較之前蠟黃,身型再清減一些,有旁聽人士感嘆「瘦咗好多」。何穿淺黑色外套、裇衫,面向旁聽席微笑揮手。

現年 69 歲的李卓人,對比今年 5 月結案陳詞時的身型也瘦削一些、尖瓜子臉,皺紋比之前明顯。他頭髮花白,續穿審訊時的藍色外套,不時望向旁聽席微笑。

41 歲的鄒幸彤前年曾稱在本案結束前不會剪髮。庭上所見,她的馬尾綁至頭頂,但仍長髮幾近及臀。還押後本已消瘦的臉頰,較之前再瘦削一些。入庭時,她笑着一手拿膠水杯舉起展示,另一隻手則捧着米白膠袋,她曾到律師席安頓物資,有懲教人員協助她設置電腦。

庭上陳詞次序,依序為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支聯會。

3 名被告審訊期間在庭上的情況,但周五庭上所見,3 人都再消瘦一些。(Kensa Hung 繪圖)

沈士文:應屬情節較輕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何俊仁求情時提出 5 點觀察。他力陳本案應為「情節較輕」,以判監 0 至 5 年作為量刑範圍,因第一,被告多年來都是以和平、不暴力方式宣傳,獲法庭證實,這與其他涉及暴力或煽動暴力的案件有重大分別。

第二,根據判詞,支聯會及其幹事的涉案行為性質是宣傳、叫口號,從沒帶出任何具體的計劃、指引、路線圖、時間表;就「結束一黨專政」(下稱結一),現回看實屬「一個空洞嘅口號」,故本案有別於其他透過宣傳達某目的的案件,並沒實際計劃或煽動實質行為。

第三,支聯會在政府沒有實際指引或行動下,運作了 30 多年,本案仍沒證據顯示有香港市民或任何一件事,受其被裁罪成的煽惑而進行達致「結一」的行為,也沒人因支聯會的宣傳,而去破壞憲法之下的國家根本制度,「而共產黨咁多年嚟,都係好安穩去履行佢哋嘅工作同職責」。

沈指第四,控方先前指本案有兩個獨立控罪基礎,分別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和破壞「國家政權機關」,如兩者同時成立會屬嚴重,但現時法庭只就前者裁定罪成。

第五,法庭判斷被告有罪的基礎是他們的宣傳行為,會破壞憲法的中國根本制度,「係一個憲法之下不可容許嘅東西,所以達致到有一個 conviction(定罪)」,但這是一個新的觀點。

官:與 47 人案「邊單嚴重啲呢?」

沈士文陳詞期間,法官李運騰關注《國安法》沒太多案例可參考,指如撇開「煽動」,單看「顛覆國家政權罪」(官一度口誤為「分裂國家罪」)的其他案件,比較相近將是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並問本案與該案相比,「邊單嚴重啲呢?」

沈回應稱,他和法官李運騰都分別參與兩案,兩者撇開「串謀」外,有個實際分別,指 47 人案是指控一班將會可能當選的議員「合謀有一個協議」,並在當選後按協議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從呢個角度睇合謀,其實成個計劃或行為,將會發生嘅東西,係非常之清晰同埋係有路線圖」。

沈續指,但本案「就冇晒所有路線圖」,形容所有受眾是「各自修行」,即不知支聯會或被告煽動受眾做甚麼實際行動,重申本案沒有任何計劃、指引、路線圖及時間表,形容「呢個係有相當大差別」。

李運騰追問,47 人案的控罪時段橫跨約 3 個月時間,本案相比下較長。沈則指,本案的控罪時段約涉 14 個月,但時間不太重要,因 47 人案的背景是 2020 年 6 月底《國安法》生效後,很快就因應同年 11 月將有立法會選舉而展開初選,所以 3 個月內要「事必完成」。

鄧燕娥、鄒幸彤媽媽
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左)與鄒幸彤媽媽(右)周五到庭旁聽。

官:未必能給何全額認罪減刑

李運騰另關注,在 47 人案中,有說法是「大家喺呢件案之前,冇諗過原來咁樣都係會犯法嘅」,當時原訟庭因應《國安法》是新法例而酌情減刑,笑指有關決定「上訴法庭話我哋慷慨得濟,嗰部分唔應該畀嘅」,問沈的意見。

沈認為,這一點在本案仍是重要的減刑因素,指因《國安法》沒有提到中國憲法的解釋,而本案有今天的效果是來自中國憲法。沈另指,何俊仁於 2025 年中已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希望可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不過李運騰關注,據案例要獲得全數三分之一扣減,應要在交付程序完成前認罪。沈則提出,何認罪的時間仍是訂審期之前,故「唔需要拘泥喺裁判處(裁判法院)交付程序度」。但李表示,案例已清楚說明截數期限(cut-off point)是交付程序,「變咗呢單案,我諗我哋畀唔到(何)全額三分之一折扣」。

沈遂提出,假如法庭把何俊仁的刑責訂在「情節較輕」,則無論 25% 抑或 33% 的認罪扣減,在 0 年至 5 年的判刑來說都不算太重要,但如落入「情節嚴重」,則希望法庭採納最低的量刑。

辯方:何癌症情況穩定

沈轉就個人情況陳詞,指何俊仁的癌症經治療後情況穩定,雖仍要服藥,但沒特別情況,另盼法庭顧及他年齡而酌情額外減刑。

對於李運騰關注,何、李兩人均已在另案獲得公職服務方面的酌情減刑,沈表示「我係從來都唔理解亦唔同意,一個人歷史上嘅公職(扣減)係只可以用一次」,舉例稱如有人貢獻社會 20 至 30 多年,性格良好、樂於助人,難道一次酒後駕駛、用上公職為由減刑,之後就再也不能起用?

李運騰笑着打另一個比喻,稱如當公職、良好品格是錢罌,「你一路儲錢落去,儲儲儲儲,後來犯事,喺個錢罌攞啲走,始終有一日可能錢罌冇晒錢之餘,可能係負數,唔知道呢個類比恰唔恰當啦。」

沈認為犯案性質,比錢罌的錢是否仍是正數更重要,笑稱這將變成「佛偈」,要儲公職、儲公德,另重申兩人在立法局、立法會出任議員 21 年,與現時案件無關。

控方另確認,扣除其他案件的刑期、何中途獲保釋後,李卓人就本案羈押 1,428 天,何俊仁則為 1,287 天。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何俊仁申保釋獲批即時獲釋 劉慧卿稱將體檢
何俊仁 2022 年 8 月一度獲准保釋,其後被撤銷。(資料圖片)

鄒幸彤陳情 官多番打斷

鄒幸彤緊接陳詞。她站起身,低頭看着文件、讀出其陳情書:「206 ⾴判詞,講嚟講去就係追求⺠主有罪。我始終唔認為任何政黨可以將國家嘅主權私相授受,⾃⼰話⾃⼰就係⼈⺠嘅選擇,⾃⼰話⾃⼰就係唯⼀嘅領導,仲要話每個⼈都有法律上嘅義務去擁護佢呢個⾃封嘅王位⋯⋯」

李運騰此時打斷,指「咁又唔係咁講喎,如果你純粹話停留信念,唔付諸行動,咁就唔構成煽惑啦,因為我哋始終講緊,唔係因為佢信咗乜嘢、追求乜嘢,而係因為佢實際上將信嘅嘢付諸行動,嗰個行動犯法係癥結,咁就係犯法喇」。

鄒與李爭論期間,表示自己不會「求情」,亦沒法用犯罪語言分析一件正當的事,又說如法庭裁定追求「結束一黨專政」是違憲及性質嚴重,她只會當成「讚美」,因這反映連法庭都覺得「我哋係做緊嘢」。

她說,不論在監獄或在外,她將繼續為平反六四、結束專政而努力,「呢個係我自己啦,公開作出過嘅承諾,亦都係燭光之中,對亡靈作出嘅誓言嚟嘅」。

她續說,「如果話咁嘅諗法,會令到我持續係成為罪犯,如果法律真係容不下我哋嘅信念,咁我都係寧願去做一個罪犯,都唔願意做一個假嘅人,唔願意成世活喺謊言之中,不斷否定我所想所信嘅」。

鄒緊接說,「就算法庭可以困得住我哋幾個人,係困唔住要求民主嘅呼聲,因為其實你將我哋啲人困晒入去監獄,一埲咁樣嘅高牆,只會成為更加大嘅喇叭、適得其反。」發言期間,何俊仁一直望向鄒。

官問是否反而應輕判

李運騰笑問,「咁即係點呀?為咗令到你哋冇咁易成功,我哋應該判你哋輕啲?」

鄒即笑稱「係呀⋯⋯因為呢單案件,係將香港人結束一黨專政嘅聲音,傳咗去全世界。本來我哋聲音都冇咁大,本來佢哋都唔知我哋香港人係要結束一黨專政」。

李再笑稱,「咁你咪應該多謝我哋囉」。鄒再露齒笑稱「係呀」。正庭旁聽席隨即發出笑聲,李卓人也低頭掩嘴笑。此外,控方確認鄒撇除其他案件的刑期,已就本案還押 1,404 天。

鄒幸彤的 Patreon 周五發布陳情書全文,鄒在庭上未能完整讀出。

就支聯會的量刑,李運騰指支聯會為團體,不能判監只能考慮罰款,故關注其財政能力。由破產管理署委聘的資深大狀林芷瑩強調,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下周將提交文件交代財政狀況。

鄒反對充公國殤之柱
官關注物主誰屬

陳情過後,雙方休庭半小時商討證物處理。控方表示,鄒幸彤反對充公部分證物,鄒補充最大爭議為「國殤之柱」,其次有一些在六四紀念館及支聯會倉庫搜出的書籍,至少有 600 本。

鄒解釋,「國殤之柱」是屬於丹麥雕塑家高志活,非支聯會財產,而它並沒有出現在本案的任何證物之中,「我就唔係好理解點解要收嘅」,另指六四紀念館的書籍則應交還支聯會。

支聯會解散後,由破產管理署代表。李運騰指出即使將書籍交還物主,支聯會都可以決定銷毀。鄒重申應交還物主處置,「只係覺得你不能藉呢單案就沒收晒所有六四嘅紀錄⋯⋯唔係因為支聯會擁有嘅書就要沒收」。

國殤之柱
支聯會 2021 年 5 月到港大洗刷「國殤之柱」,同年 12 月校方將它拆走。

林芷瑩回應,支聯會就證物處理持中立態度,若然交還支聯會「好難去處理啲物件」,將視作支聯會資產,按相關條例處理。

庭上續討論國殤之柱的處置,李運騰強調要視乎物主意願,「但係個物主本人冇反對吖嘛⋯⋯如果物主冇話要收,無理由夾硬要佢要㗎嘛」,指若高志活希望取回「國殤之柱」,他需要來港向警方取回。鄒指據她了解高志活曾與警方溝通嘗試取回。

法官黎婉姬則關注,根據案中資料,「國殤之柱」是警方在香港大學手上檢取,問是否要詢問港大的意願。鄒重申物主是高志活,只是案發時擺放在港大。李運騰形容「無人認頭」,在證據之中亦沒有確認誰是物主。

鄒重提曾邀請高志活在本案作供,但遭法庭否決,變相無證據顯示高是物主。沈士文亦補充,他的團隊中其中一名律師,曾代表高志活與港大就「國殤之柱」有商討,而他認為若控方同意「國殤之柱」與本案的直接證據無關,應將它交回物主。

控方:國殤之柱屬犯案工具

法庭關注「國殤之柱」與本案之關連。控方黎嘉誼指它是「香港大學要求警方整走佢嘅,警方用個 warrant 嚟扣押呢樣嘢」,在本案中「證據係有國殤之柱,喺錄影帶」。李運騰笑指「我明白你喺錄影度影咗佢,但係你都影咗好多嘢吖,唔係樣樣你影親嘅,就話同件案有關㗎嘛」。

控方解釋,指控關乎被告「利用洗刷國殤之柱嘅場合,嚟繼續宣揚『結束一黨專政』」,換言之是「用國殤之柱作為犯案嘅一個工具」。

李指法庭需時考慮處置,初步認為屬於支聯會的證物可以歸還,若支聯會不接收則由控方處理,「國殤之柱」則需再考慮、容後交代。

翻查資料,「國殤之柱」1998 年被安置在港大校園,校方 2021 年 12 月拆除運走,警方國安處 2023 年 5 月持法庭手令在元朗檢取它,作為本案證物。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