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四度與胞妹性交 事發時雙方未成年 否認亂倫等7罪 控方:被告警誡承認有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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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被告案發時 11 至 14 歲
事主 7 至 10 歲

被告 L.H.C.N.(現 24 歲),被控於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7 日,四度與女童 X 性交,而他知道 X 是其妹妹,以及三度向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主控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被告於 2002 年 7 月出生,其胞妹(即事主 X)於 2006 年 4 月出生。兩人案發時年齡分別為 11 至 14 歲以及 7 至 10 歲,當時與胞兄、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家傭同住在沙頭角某單位。X 於 2021 年 12 月 9 日報案。

開案陳詞:被告提議兩人嘗試性交

主控另讀出開案陳詞,指本案涉及 5 件事件,首兩次事件均在 X 睡房發生,當時僅有兩人在房間,被告提議兩人嘗試「扑嘢」,X 便躺在床上,被告則跪在床上,並將陰莖插入 X 陰道內,兩次事件相隔一個月。

第三次事件發生在約一周後,兩人在客廳時,X 用右手替被告手淫。其後兩人前往廁所洗澡,期間被告以「含撚」一詞,要求 X 替他口交,過程歷時約 5 至 6 分鐘,被告最終射精至 X 口腔內。

開案陳詞:被告警誡承認行為
稱「嗰時我好細個」

第四、五次事件發生在約兩周後。當時 X 在客廳替被告手淫,被告又要求 X 為其口交,過程歷時少於 5 分鐘。其後 X 躺在沙發上,被告將陽具插入 X 陰道,最終射精至 X 的腹部上。

同日晚上,X 在其房間床上先後替被告手淫及口交,最終射精至 X 口腔內,整個過程約為 5 分鐘,最後被告再次插入對方的陰道。

控方開案指出,事主 X 不會出庭作供,希望陪審團不要揣測 X 不作供的原因,本案將依賴被告的招認及錄影會面舉證,而被告以強姦罪被捕時,在警誡下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而家都好後悔」,又指部分性行為由 X 提議。

HCCC3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