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他因在院舍性侵兩名女童,在香港被裁定罪成、判監 8 年。李患小兒痳痺症,不滿社署在他在囚期間終止發放傷殘津貼,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五(4 日)被法官歐陽桂如駁回。
判詞指出,社署拒絕向在囚人士發放津貼,沒有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保障的人權,反而是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公平對待有需要及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士。據《刑事罪行條例》,與女童非法性交等 20 多項性罪行有域外效力。
社署指發放條件為不可在囚
申請人李國華沒有律師代表。高院法官歐陽桂如以書面處理覆核申請,沒有開庭聆訊。
判詞引述背景,指李國華自 1992 年被評為有資格領取普通傷殘津貼者,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他因犯刑事案件被判囚,期間社署終止發放其普通傷殘津貼。李提出反對,社署在 2014 年 6 月回信拒絕要求,原因是李不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一項要求,即受惠人不可是受合法羈押或因被定罪在懲教院所服刑的人。
李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相關要求違反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權利,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亦認為被判監並取消津貼,構成雙重懲罰。
李聲稱在囚時交保護費
向懲教人員提供利益
判詞指,李 2017 年 1 月才提出司法覆核,嚴重超出須在 3 個月內提出的期限,單就此原因已足以撤銷申請,「他聲稱在囚期間不懂司法覆核的程序,都不是延誤申請的理由」。
判詞引述李的陳詞,認為社署不可因其在囚身分而歧視他,並剝奪他依法享受傷殘津貼的權利,他在囚期間,嚴重殘疾情況仍然存在,懲教署只會提供基本生活用品,他仍需自費購買特殊藥物、醫療用品、助行器具等。
李亦聲稱,要向其他在囚人士交「保護費」,甚至要向懲教人員和在囚人士提供利益,才能得到洗衣服、免除粗重工作等特殊照顧,形容該些情況是在囚傷殘人士的經濟需要和困難。
官:不可能期望獲津貼做違法事
官指不同意其陳詞,指社署的決定旨在慎用社會資源,而非歧視在囚人士,李已承認在囚期間獲分發基本生活用品,「便不應亦不可有合理期望在該期間再得到社署的福利」,他聲稱要自費購物的用品沒有證據支持,「他更不可能有合法期望獲得普通傷殘津貼來作違法的事,即是他所聲稱的交『保護費』及向公職人員和犯人提供利益」。
法庭認為,拒絕對在囚人士發放津貼沒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反而是符合《基本法》第 36 條讓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公平對待有需要的傷殘而合資格領取津貼的人士。
至於李指稱造成的「雙重懲罰」,法庭認為因同一事件招致刑事和民事刑罰並無不妥,就如交通意外之中,司機可同時被刑事及民事起訴及招致刑罰,不涉雙重懲罰。李的兩個司法覆核理據均不可合理地辯證成立,故拒絕批出覆核許可。
內地性侵女童港受審
5 罪成判監
申請人李國華(現年 65 歲)被控於 2005 年至 2007 年,性侵於其創辦的雲南「仁愛兒童之家」的兩名女童,兩名女童分別為 11 至 13 歲及 15 歲。李被控 3 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項猥褻侵犯罪,在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李被判監 8 年,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被駁回。
李在審訊時自辯作供,提及一歲起患小兒痳痺症,雙腳殘疾,要器材輔助行路,其病歷亦顯示他有小兒痳痺症;他在 2006 年另獲診斷中度勃起障礙。
據《刑事罪行條例》,強姦、非禮、與女童非法性交等 20 多項性罪行有域外效力,即若在外地犯案,案件亦可在香港法庭審理。
HCAL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