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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不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警上訴爭議新證據 上訴庭剔除部分、准警再回應

警不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警上訴爭議新證據 上訴庭剔除部分、准警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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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議題原先共有 5 名申請人、分成 3 案提出司法覆核。是次判詞僅涉兩案,其中申請人香港記者協會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外 3 名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彭耀鴻,以及大律師白天賜、黃雅斌、楊嘉瑋代表。

答辯方警務處長、律政司長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浩淇,以及大律師鄧俊傑代表。

申請方爭議
未能識辨執勤警員身分

根據上訴庭於 2022 年 9 月的判詞,3 名申請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報稱在 2019 年 6 至 8 月被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小隊)、拘捕警員所傷,但當時警員戴上頭盔、蒙面,制服上又沒展示警員編號或可供辨識的警徽,致申請人無法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或循民事索償。3 人遂提司法覆核,挑戰涉事警員在執勤時,有系統而持續地沒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記協則挑戰警務處長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公眾活動起,沒要求或確保所有身穿制服或便衣警員,在行使公權力時,穿戴清晰可視、能識別個人身分的證明。

原審、時任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裁定,警方做法有違《人權法》。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就執行情況提交新證據,另准申請方作回應。

警方:屬個別情況
申請方:具規律性、不是孤例

根據周三的判詞,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證據指,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新警徽政策(Insignia Policies)有效實行,包括適用於防暴警察的「行動呼號」和適用於「速龍小隊」的「Alpha ID」系統。

其中就前者,律政司一方指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部分為新政策推行前期的情況,其後已迅速修正;部分則屬個別情況(an isolated occasion)等。

申請方的回應中,有人反對情況屬個別事件,亦有人指警方違規情況具規律性,他們引用媒體報道、影像等加以佐證,指不是孤例。

警方爭議申請方
「偷襲」交新證據、作新指控

律政司一方遂質疑,申請方假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申請方則指,證據是用於證明違規非個別事件,而是情況普遍,也沒有超出原有指控的範圍,即警方有系統而持續地沒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官裁定部分新證據須剔除
部分內容 准警回應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在判詞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涉及新指控,亦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的內容須予剔除。

判詞亦提及,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誓詞,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isolated)。法官指重讀李姓總督察的數份誓詞,至少有 4 段起用此字,但均非用來指稱違規的情況,直至律政司一方向法官遞交陳詞時,方首次把「個別情況」與「違規」掛勾。

因此申請方質疑律政司稱違規屬個別事件而交的證據,雖然是首次提出,但有一定道理(there is some merit),申請方亦有權以新證據提出反駁。判詞指,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在判詞頒布後 28 日內遞交回應。

CACV644/2020、CACV64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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