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ch 哥」李國永被指在 2020 年 8 月在將軍澳悼念科大學生周梓樂逝世,與另外 3 人一同聚集交談及叫口號,涉違「限聚令」,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處 15 個月感化令。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原定周二(21 日)在高院處理。
沒有律師代表的李國永,開庭後表示先後兩次申請法援被拒,向法官申請法援;律政司一方表示,對李申請法援表示中立。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考慮李的智力及公平的大前題,引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在法援署拒絕下,由法官向李批出上訴援助證書。官並將案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提訊。
李國永稱已完成感化令
沒有律師代表的李國永與父親一同到庭。李於開庭後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8 日已完成感化令。另他早前呈上陳詞增加本案的上訴理由,內容有關距離及犯案動機;法官看畢陳詞,指「寫得唔差」,認為李的情況或如報告所述不同。
李則呈上兩份油麻地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健康報告,分別是於 2021 年 7 月及 9 月所寫,證明其精神狀況。
李指兩度申法援被拒
律政司中立 官批援助證書
李又稱,他先後兩次申請法援被拒絕,遂向法官申請法援。律政司一方則對李申請法援表示中立。
法官遂引用法例第 221D 章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12(3)條,指上訴人的申請儘管已遭署長拒絕,法官或上訴法庭可向上訴人給予上訴援助證書。法官指,考慮李的智力及公平的大前題,下令給予上訴援助申請證書,並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再提訊。
李國永受審後裁定罪成
判處 15 個月感化令
上訴人李國永,被票控於 2020 年 8 月 8 日晚上 8 時 02 分至 8 時 10 分,在將軍澳唐明街及唐俊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稱,被告在案發前數月前已干犯同類案件,但考慮他決心改過、有意尋求協助及有悔意等,採納報告建議,判處 15 個月感化令,需接受心理輔導及精神治療。同案另一被告陳麗珍受審後亦被判罪成,罰款 2,500 元。
HCMA110/2022(KTFS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