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民稱為「Lunch 哥」的李國永,被指於 2020 年 9 月,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IFC )組織示威,違反當時的「二人限聚令」。他否認傳票控罪「組織受禁群組聚集」,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處 15 個月感化令。李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一(26 日)頒下判詞,裁定李上訴得直。
對於原審裁定上訴人為群組聚集的組織者,官指上訴人的行為是因受商場保安阻止,遂乘扶手電梯至二樓,繼續叫口號,情況與計劃或指導遊行路線「在本質上亦有所不同」。官又引述「818 集會」的上訴庭裁決,指上訴庭認為,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的責任,或有積極參與計劃、安排等,純粹在現場出現,有份參與,「即使在顯眼的位置並不足夠」。
官裁定,沒證據指上訴人是「『和你 lunch』活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即使他知道該活動,其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而不一定是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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