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Lunch 哥」的李國永及一名退休六旬婦,被指於 2020 年 8 月,指罵一宗死因研訊的證人作假證供,因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兩人經審訊後罪成,周五(20 日)於高等法院求情。
辯方呈上李國永親撰的求情信,他表示在審訊中深深感受到證人在案發時承受的痛苦、不安和驚恐,願親身向證人道歉。
控方透露李國永在裁決後約一周,申請法援準備上訴。法官陳慶偉指被告向受害人「作出所謂的道歉」,但同時又申請法援擬上訴,反映他不承認責任,質疑他在求情信顯示的悔意「流於表面(superficial)」,只求獲輕判;基於案件最新發展,押後下周二(24 日)判刑。
李國永申法援擬上訴
官:不知道歉是甚麼意思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由大律師關有禮代表;答辯人為李國永(19 歲)、賴瑞英(66 歲),分別由大律師伍頴珊、黃雅斌代表。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審理。
大律師關有禮甫開庭表示,9 月 4 日收到法援署通知,指李國永已申請法援準備上訴。代表李國永的大律師伍頴珊指,今日會按原定安排求情,法庭可繼續處理判刑。
法官陳慶偉則指,收到法援署的通知,同時李國永又向受害人道歉,「我不知道這個道歉是甚麼意思了(I don’t know what exactly this apology means now)」。
伍頴珊解釋,李國永在求情信表示明白行為威嚇和騷擾受害人,希望向對方道歉,但這與他案發時的意圖無關。
求情信:明白證人承受痛苦、驚恐
希望親身道歉
法官讀出李國永的求情信,形容被裁定罪成是「咎由自取」,又言假若有機會時光倒流,必定會制止自己和次被告案發時的所作所為,自己在審訊期間,深深感受到 3 名證人的心情,「感受到他們在案發時所承受的痛苦、不安和驚恐」,因此希望親身向 3 人道歉,請求他們原諒。
信中續描述,李國永非案發後立即有悔意,本來認為自己僅說了幾句粗言穢語,案情並不嚴重,以為「只是原告人(律政司)小事化大」,但他在與感化官會面時,明白到藐視法庭的嚴重性,以及守法的重要性,從此便沒有再違法。
官質疑沒向法庭致歉
上訴反映不承認罪責、悔意流於表面
法官陳慶偉指出,李國永只是向證人道歉,「完全沒向法庭致歉」,又質疑李展示悔意、請求法庭輕判,「然後明天就去上訴?」
伍頴珊指,李國永在信中有提及明白藐視法庭的嚴重性,因此希望向證人道歉,而他只是申請了法援,仍未提出上訴申請,希望法庭判刑時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法官質疑,李國永不認罪受審,被定罪後向受害人「作出所謂的道歉」,務求獲輕判,但同時又申請法援準備上訴,「所以簡單而言,他不承認責任」。法官另指,李國永在早前牽涉的裁判法院案件,均有上訴,「這些可能(與本案)無關,但反映出他的態度」。
伍頴珊重申,希望法官考慮李國永親撰的求情信。陳慶偉隨即反問「為甚麼?我怎麼知道他的悔意是否流於表面,僅為求輕判,而沒有實際悔意?(Why? How do I know if that is superficial, just to ask for a lenient sentence, not that he is actually remorseful?)」
辯:李一時衝動犯案
事後努力更生
伍頴珊強調,李國永在本案後沒再生事,專注運動,亦有一些成就,努力更生,重新做人,並獲得親朋、教友的支持。
辯方又希望法庭考慮李受過度活躍和專注力不足影響,自制力較差,案發時沒有旁聽相關死因聆訊,而是旁聽其他案件時,剛巧遇上 3 名證人,一時衝動犯案,沒有預謀。
罰款方面,辯方指李國永已需要就批出法援前的階段,承擔 16.3 萬元訟費,而他只是一名學生,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更多款項,希望法庭判罰數千元。
辯:次被告有真誠悔意
望向受害者道歉
大律師黃雅斌為第二答辯人賴瑞英求情指,明白審訊後的悔意遠遠不及認罪來得好,但賴現有真誠悔意,接受自己的行為構成藐視法庭,希望向受影響的人致歉,亦希望本案盡快結束,讓她與孫兒共聚天倫。
法官陳慶偉聽罷陳詞,指因應本案的最新發展,不打算今天判刑,押後至下周二(29 日)判刑。
答辯人經審訊後罪成
答辯人李國永(19 歲)、賴瑞英(66 歲)涉於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騷擾 3 名死因研訊的證人,即死者的母親、外公和胞姊。
法官在判詞指,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的行為騷擾和威嚇證人,甚至阻撓後來的證人作供,「在任何文明法法治社會中完全不能夠接受」,裁定兩人罪成。
HCMP22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