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舞台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被入稟呈請清盤

MIRROR演唱會事故|舞台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被入稟呈請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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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為「佛山市鉅能舞台設備有限公司」;遭呈請清盤的公司為「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翻查資料,「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在 MIRROR 演唱會事故後發聲明表示,「協興隆」只負責製造和安裝升降台、修口舞台板及吊人裝置,事故的屏幕吊掛裝置和鋼纜,是由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製造及供應。

承認 6 傳票控罪、罰款 42 萬元

「協興隆」被票控 2 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 項「沒有在 24 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協興隆」在 2024 年 1 月認罪,被判罰款 42 萬元。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懸吊系統由「藝能」負責與一間內地生產商協定、再指定「協興隆」訂購。

HCCW8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