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於紅館舉行演唱會期間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3 人不認罪,案件周四(17 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藝能工程原本打算吊掛 12 塊 LED 顯示牆,在其中一位被告計算重量後減至 6 塊。而藝能在演唱會前 3 天深夜,才提交吊掛裝置負重表,報稱 10 項吊掛裝置總重量約 1.2 萬磅,惟實際重量逾 5 萬磅,超重逾 3 倍,其中 LED 顯示牆超重 1.7 倍。
康文署時任經理供稱,若知藝能提供錯誤資料,必定要求修正,確保裝備符合安全標準,「如果唔能夠喺演出前修正資料,我哋需要暫停嗰個節目」。審訊周五(18 日)續。

首被告負責統籌
第3被告計算負重標準
3 名被告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同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在 2021 年 7 月 23 日,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向康文署申請於 2022 年 7 月至 8 月,在香港體育館舉辦 MIRROR 演唱會,並聘用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擔當舞台設計的主要承辦商。
案發時首被告吳凱瑩、次被告林志華同為藝能的項目經理,首被告負責統籌不同工作單位,次被告是藝能的負責人,第 3 被告梁耀祖則為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及燈光設計師,負責計算和檢查吊掛在場館的器材是否符合負重標準。
康文署在 2021 年 8 月批准大國文化的演唱會申請,合約列明大國文化須提供負重表(loading table)及索具裝配圖(rigging plan),再交由康文署延聘的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檢視器材能否安全吊掛在紅館天花。
2022 年 7 月 5 日,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敦促大國文化盡快提交索具裝配圖。首被告吳凱瑩在 7 月 13 日經電郵發送多份文件予黃,包括負重表、索具裝配計劃等。輝固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尹志華(音譯)其後要求藝能提供更多資料。
藝能演唱會前 3 天交負重表
首被告在 7 月 22 日深夜,再將第 3 被告梁耀祖提供的負重表和索具裝配圖發送予黃詠琪。尹審閱文件後,於 7 月 24 日實地檢查,確認器材按圖表所列懸掛在紅館天花,發出「穩定性證明書」,確認器材可以安排吊掛及使用,首場演唱會在翌晚舉行。
至演唱會第 4 場,其中一塊 LED 顯示牆墜落台上,導致兩名舞蹈員受傷。
藝能原打算用 12 塊 LED
經第 3 被告計算重量後減半
控方提到,演唱會場上的 6 塊雙面 LED 顯示牆,由 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ITP)提供屏幕,並由協興隆舞台工程向東莞巿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購入屏幕框架。
根據首被告發出的舞台設計圖,藝能原計劃使用 12 塊顯示牆。ITP 執行董事楊浩廷 2022 年 5 月與藝能開會時,首、次被告提出擔心吊掛的器材過重,第 3 被告計算重量後,確認會場的承重力足以負荷 6 塊 LED 顯示牆,故最終決定用 6 塊而非 12 塊 LED 顯示牆。
裝置實際重量較申報超重3.2倍
同月 19 日,楊浩廷經電郵向首被告發送 LED 顯示牆的資料,提到每塊顯示牆重至少 435.2 公斤。他在與 3 名被告同場的另外兩場會議上,亦再重申每塊 LED 顯示牆,在未計算屏幕框架前重約 450 公斤。
控方指,首被告最終在負重表上,申報每塊 LED 顯示牆連框架重 600 磅(約 272 公斤),較實際重量(每塊約 746 公斤)輕超過一半。而藝能報稱 10 項吊掛裝置總重量約 1.2 萬磅,惟實際重量逾 5 萬磅,超重 3.2 倍。
城大建築及土木工程學系助理教授林向暉撰專家報告指出,根據相關器材的實際重量,13 個承重點嚴重超重逾 100 %,若要承載如此沉重的器材,主辦方須重新設計承重安排。
大國文化損失逾 9 千萬元
控方指,康文署依賴顧問公司的評估,決定是否批准舉行演唱會,因此若他們沒收到虛報的承重表,不會批准演唱會繼續進行。
至於主辦方大國文化,若輝固沒批出「穩定性證明書」,須重新設計承重安排及將演唱會延期;最終意外導致大國文化取消餘下 8 場演唱會,帶來 9,000 萬元損失。

藝能曾打算掛 12 隻吊船
康文署憂觀眾安全
控方首先傳召時任康文署經理(香港體育館場務)鄧曉璇作供。她供稱在 2021 年 9 月 17 日,由租務部接手跟進大國文化有限公司的 MIRROR 演唱會申請,項目主要由她的下屬黃詠琪負責。
2022 年 2 月 8 日,鄧與大國文化及藝能工程的代表,包括首被告吳凱瑩、次被告林志華開會,當時藝能工程提出懸掛 12 隻吊船,承載 12 名藝人,但由於吊船需經過觀眾席上方,涉及安全考慮。
鄧問對方能否確認紅館樓頂的承重量,足以承載 12 隻船,「因為之前係冇人做過」,因此要求對方再計算清楚承重問題。藝能在 6 月 6 日再提出吊船構思,擬在觀眾席搭建供藝人上落的裝置,署方認為「控制唔到啲歌迷太熱情」,再要求對方研究是否可行。
康文署經理:若知資料有誤須叫停
鄧供稱,康文署收到主辦單位提交負重表等資料後,會轉交顧問公司輝固,由註冊專業工程師,確保計劃懸掛的裝備,沒超出樓宇承重限制。若署方知悉資料有誤,會要求藝能再提交資料,若對方無法證實資料正確,署方須暫停演唱會,「確保所有嘢安全,先至可以繼續嗰個節目」,亦有權中止租用場地和舉行演唱會。
鄧:主辦方另聘顧問評估
須有專業人員監督搭建過程
案情顯示,首被告曾提供一份由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報告,由註冊專業工程師簽署,確保懸掛在天花的 6 塊 LED 顯示牆安全。
鄧曉璇接受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盤問時補充,主辦方按康文署要求,聘用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評估,須由合資格專業人士監督搭建舞台,她相信聯和有派專業人員監督安裝吊掛系統,但不清楚他們實際的工作流程。
鄧確認依賴顧問公司評估
辯方質疑項目由實習生負責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則關注,負責安裝吊掛系統的工人是否合資格專業人士。鄧供稱工人一般是業內有經驗人士,但同意他們未必有專業資格或相關學歷,「但係冇專業資格,唔代表佢哋對嗰個行業運作,安全性嗰樣嘢係冇認識」,強調最終有註冊工程師把關。
她亦同意,自己沒相關工程知識,依賴顧問公司輝固評估舞台是否安全,相信輝固會安排有專業資格的人員負責。
辯方續指,輝固安排了「一個做咗 7 日嘅暑期工,未畢業嘅暑期工,去問 loading table(承重表)嘅資料,你會唔會覺得好意外?」鄧重申,相信輝固有不同員工處理同一項目,而她不知道曾有實習生負責查詢承重表。鄧在盤問下解釋,署方一般不會過問工作細節,最終亦是由輝固的註冊工程師簽署證明書。
鄧同意涉多間公司有風險出錯
康文署在本案後成立特別工作小組調查意外,辯方引述相關專家報告認為,LED 顯示牆墜落,主要涉及鋼纜質素不符合國際標準、LED 顯示牆組裝不理想致加速金屬疲勞,建議署方加強核證鋼索標準,並聘用具備專業知識的獨立檢核員檢查。
鄧在盤問下同意,署方案發時沒訂下鋼索質素的標準,但強調主辦方仍須符合法例要求,及通過安全檢查,而據她了解,署方事發至今一直試行上述的獨立檢核員制度。
鄧亦同意,是次意外「並非一個人嘅問題」,同意事故起因包括沒有充足的安全檢查,亦同意藝能主要負責統籌,搭建舞台、機械裝置、製作顯示牆等工作,外判至多間公司。辯方指出,演唱會「涉及唔同公司、好多人嘅時候,有機會出錯㗎喎」,鄧同意「會有風險啦」。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