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婚情侶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 Danny,一度拒絕向入境處提供 DNA 資料被捕,法庭其後批出兒童保護令,Danny 交由社署照顧。該對父母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接 Danny 回家照顧。
法官歐陽桂如周三(19 日)駁回申請。判詞指,社署執行兒童保護令,不能視作非法羈留,申請人身保護令並不恰當,建議 Danny 父母申請更改兒童保護令條件。判詞又指,裁判法院是考慮了居住環境、家庭狀況等因素,包括申請人兩名女兒的情況,認為 Danny 面對潛在風險,非單純基於嬰兒沒有就醫便奪去監護權。
判詞末段形容,本案涉及一名父親「以自己方式誕下孩子後,執意以自己方式撫養孩子,卻忽視這令孩子暴露於風險之中」。Danny 父親在庭外指,會向裁判法院要求檢視兒童保護令,並指許多事情都有風險,「係咪每一個風險都要政府去干預呢?」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Danny 父:以自己方式撫養 兒子無健康問題
Danny 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判決後在法院外見記者。曾先生指,基於法庭裁決,下一步將向裁判法院,要求檢視 Danny 的兒童保護令及院舍的照顧情況。他重申並非反對兒子接種疫苗,而是希望檢視每一支疫苗的副作用、評估兒子是否適合注射,抑或待年紀較長時才注射。他質疑香港沒有立法強制兒童接種疫苗,沒賦權社署基於父母拒絕讓 Danny 打針,便奪取其監護權。
曾又質疑,許多事情都有風險,指出門都可能被花盆跌落砸傷,「係咪每一個風險都要去到政府去干預呢?」他自言「係按自己嘅方式去撫養我自己嘅細路」,而經檢查後 Danny 並沒有健康關題。
Danny 父:無證據顯示兩女被疏忽照顧
就法庭提及曾的長女夭折、次女被另一國家接管監護權,曾偉邦強調社署及瑞典當局從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疏忽照顧次女 Lily,父母原被芬蘭當局起訴疏忽照顧長女 Constance,控罪最終亦獲撤銷,質疑社署基於未經證實的資料作出評估。
被問及兩人有否計劃再生育,曾偉邦指「我哋嘅計劃要改變,喺香港我哋唔敢生⋯⋯喺香港生育我哋認為十分之危險」。
判詞:兒童保護非拘禁 不宜以人身保護令處理
Danny 父親曾偉邦早前入稟為兒子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本月初閉門聆訊,社署一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唐肇謙代表。
法官歐陽桂如周三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她在判詞指出,人身保護令主要牽涉囚犯、被拘禁的入境者、強制入院等情況,並不適宜於處理兒童保護、暫託等情況。Danny 並非被羈留或身處拘禁式收容所,他是根據兒童保護令交由保良局看管,保良局對 Danny 有監護責任,而非剝奪其人身自由,看不到社署或保良局超出其權力範圍行事。
判詞續指,即使法例沒規定社署和保良局需與家長討論執行兒童保護令的細節,他們仍與父母商討如何治療 Danny 的濕疹,惟父母其後撤回同意 Danny 使用濕疹藥物,堅持以有機橄欖油作替代治療;社署則提供醫囑等文件證明藥物的效果和潛在副作用,最終在 Danny 臉部塗上藥膏,令其濕疹逐漸改善。
判詞:父母可申請更改保護令條件
法官認為,社署執行兒童保護令及其特別條件,不能視作拘禁, 即使 Danny 父親不同意保良局對兒子的日常照顧及醫療安排,亦不會令社署合法行使的權力變得恣意,人身保護令是完全不恰當的申請,單憑這點已足以駁回申請。
判詞指,Danny 父親可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 34C(1) 條申請撤銷或更改兒童保護令的條件,惟他沒有作此申請。
判詞:法院非單憑沒就醫奪監護權
針對申請人爭議,Danny 在父母的照顧下健康與同齡嬰兒無異,惟法院仍將監護權交予社署。法官指,裁判法院批出兒童保護令時,指出父母沒有做產前、產後檢查,沒有帶 Danny 打疫苗,亦提及他們的長女過世、次女由另一個國家監管,這些均與 Danny 的潛在醫療風險有關。
法官亦指出,社署報告詳細講及 Danny 的家庭背景、居住環境、經濟狀況等,提到母親描述其 3 個孩子的照顧及健康狀況,並記錄了署方發現 Danny 懷疑受苛待至交由保良局看管的整個過程,當中提到父母在社署介入期間不合作,又提及 Danny 沒接受醫療照顧,惟父母就此堅持己見。基於父母未能提供適切照顧,可能危及 Danny 的健康和發展,故認為屬於疏忽照顧。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裁判法院在批出保護令時,考慮了無關因素,或忽視重要因素。
判詞:父母忽視育兒風險
至於申請人投訴收容所居住環境及照顧方法、Danny 健康轉差、探訪次數不足等,法庭認為全屬保護令條件的爭拗,並非本案要處理的議題,認為申請人未有恰當透過《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的機制處理。
法庭裁定,申請人全部理據均沒有可爭辯之處,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判詞末段提到,本案不涉公共利益,形容本案只是一名父親「以自己方式誕下孩子後,執意以自己方式撫養孩子,卻忽視這令孩子暴露於風險之中。」官考慮所有因素後,不作訟費命令。
HCAL137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