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安盛金融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被控在 2015 至 2017 年,串謀另一代理人,訛稱 4 份保單由對方辦理,詐騙安盛佣金及獎金共逾 118 萬港元,兼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約 275 萬港元。當中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串謀欺詐,及 1 項串謀洗黑錢罪全數罪成,還押至周一(25 日)連同先前認罪的 1 人一併判刑。
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指,本案不涉國際元素或犯罪集團,犯案手法不䌓複,考慮被告由首次被捕至起訴歷時逾 3 年,出現延誤,因而減刑 6 分 1,判 3 名被告分別囚 35 個月、12 個月及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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