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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串謀他人捏造保單騙佣金 3安盛保險代理串謀欺詐等罪成囚12至35月

涉串謀他人捏造保單騙佣金 3安盛保險代理串謀欺詐等罪成囚12至3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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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獲釋逾 3 年再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犯案手段不精密,僅牽涉填文件欺騙公司,手法並不複雜,涉案的投保者除了身分被利用外,沒任何損失,被告亦有支付保費,安盛的實質損失很微。

辯方續指,各被告先後於 2017 至 18 年被捕,一度獲釋放,逾 3 年後重新被捕及起訴,現再需要面對刑罰,對個人及家庭帶來一定打擊。

法官詢問控方對案件延誤有何回應,代表控方的大律師梅松回答指:「要諗返始作俑者,如果無人犯法,廉署都唔需要調查」,強調被告在 2018 年獲釋時,有被告知調查尚未完結,除非控方的調查確實有延誤,否則被告候審期間受影響,並非法庭的考慮因素。

法官同意案件有延誤

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指,本案的犯案手段不複雜,不涉跨境元素或犯罪集團,並認為由被捕至起訴歷時 3 年屬延誤,雖然這並非廉署或警方的過失,但被告仍可能因預期不被檢控而安排個人或家庭事務。

法官引述求情提到,首被告在延誤期間借貸做生意,現因服刑無法還債,可能破產,他的兒子亦患先天心臟病及自閉症,現由太太獨力照顧;次被告則在延誤期間結婚生子,太太患上產後抑鬱,亦因丈夫在囚而感沮喪及壓力大,需要接受輔導。

基於全部罪行在相同犯案時段發生,全牽涉同一個代理人團隊,法官下令全數刑期同期執行,判經審訊定罪的第一被告李宗興囚 35 個月,第三被告江浩智囚 32 個月,認罪的次被告鄧惠霖則囚 12 個月。

兩被告審訊後定罪

本案共有 3 名被告,依次為李宗興(33 歲)、鄧惠霖(35 歲)及江浩智(34 歲)。李為安盛助理分行經理,亦是鄧、江,以及獲免起訴並擔任控方證人的葉兆軒之上線經理。

控罪指被告串謀葉兆軒,訛稱涉案保單由葉辦理,以騙取佣金;又要葉開銀行戶口收取佣金,但戶口使用權須交予被告。鄧則於 2023 年 9 月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另 1 項串謀欺詐罪獲存檔法庭。

認罪被告認游說女友投保

鄧惠霖承認的案情指,他在 2015 年 12 月為當時的女友購買保險,稱會替她支付保費,並安排她簽署一些空白文件,及陪同她付保費,但投保書的經手代理人姓名為葉兆軒,鄧當時向女友解釋是要「畀啲機會啲細」;鄧其後再游說其中學同學購買人壽保險,聲稱保單產生的佣金和獎金足以支付保費。

上述兩份投保書的經手人為葉兆軒,惟實際上並非由葉經手,投保書又誇大兩名投保人的月薪。安盛批准投保申請後,向葉兆軒及其上線經理李宗興發放共約 44.9 萬元佣金和獎金。

控方案情則指,李宗興在 2015 年 9 月招攬葉兆軒成為兼職保險代理人,並告知他毋須銷售任何保險產品,只須每年轉介至少 12 名客戶,並要求他開設大新銀行戶口及交出戶口的管控權,若投保申請獲批,李會支付每月 2,000 至 4,000 元介紹費。

DCCC8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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