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安盛金融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被控在 2015 至 2017 年,串謀另一代理人訛稱 4 份保單由對方辦理,詐騙安盛佣金及獎金共逾 118 萬港元,兼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約 275 萬港元。當中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周五(16 日)在區院被裁定 4 項串謀欺詐,及 1 項串謀洗黑錢罪全數罪成,還押至 3 月 25 日判刑。
暫委法官王證瑜裁定,涉案保單實際由部分被告經辦,其他被告亦對此知情,必定有協議使用不誠實手段,令安盛蒙受損失;他們也不可能不知涉案戶口收取的佣金,是犯罪得益,故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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