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因應 7 月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須於兩個月內再召開大會。這次特別業主大會於周三(2 日)晚上 7 時舉行,將匯報法團日常營運基金最新情況,及屋苑各項服務合約的狀況等,會於 4 個社區會堂同步轉播。
上次業主大會,各會場一度拒絕多於一名業主進入,引起居民鼓譟,與職員爭論後,終獲放行。合安在公告指,是次會議維持每單位只可派一位代表出席,如在會議當日場地仍有空位,而個別單位有多於一位業主擬出席會議,合安會視乎情況酌情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正就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獄中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周三(2 日)在高等法院認罪。多名前學民思潮成員到庭旁聽,與黃之鋒相識十多年的 Louis 指,黃仍努力讀書及學習新事物,囚外的朋友會做好自己崗位,在各自領域上努力。
另一前學民成員錢詩文則表示,刑期只有「黎智英案」可參考,故不會太樂觀,「會一路用任何方法陪住佢」。她希望外界如果認識黃之鋒可繼續寫信,「等佢知道出面仲有好多人關心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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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如何國際游說?見哪些外國政要?
騙徒冒認宏福苑大火災民在網上請求金錢援助,至少 4 人受騙報警。32 歲男子承認為賺取外快出售 Alipay 戶口,戶口被用作處理約 6.5 萬元款項。他被判囚 11 個月、罰款及賠償。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早前判他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 7 個月。
官周三(2 日)頒判詞指,被告的刑責並非同類型罪行中最嚴重,原審裁判官判刑明顯過重,下令刑期下調至 7 個月。官提到,被告向警方報稱戶口遭人盜用,而沒有坦承將出售戶口,認為此舉並非「自首」,反而是「欲蓋彌彰」,不會就此減刑。
外科專科醫生朱建華被指 2015 年為病人做手術後,未為病人作適當檢查、跟進腹痛原因,直至病人另覓醫生才揭發腹內遺下拳頭大小的手術紗布。朱被醫委會研訊小組裁定兩項專業失當罪成,除牌半年。上訴庭今年初駁回朱的上訴。
終審法院 3 名法官周二(1 日)拒向朱批出終極上訴許可,意味醫委會的決定成為終局。判詞指,朱一方質疑醫委會應否考慮另一醫生的紀錄及作為、是否有責傳召其作供,但 3 法官認為理據並非合理可辯,又指朱及其專家證供已獲詳細審視,不認為他遭受不公平待遇。
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案件周三(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5 男 2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以 6 比 1 大比數裁定 3 項強姦罪成,並一致裁定餘下 2 項強姦罪成。案件押後 10 月 14 日求情及判刑。
審訊時,事主供稱 5 次強姦事件是在宿舍的職員房、她睡覺的房間發生,被告曾沒使用安全套下插入。事主的床單驗出有被告的精液,被告解釋當天穿短褲、天氣熱「流咗好多汗」,強調沒在房間內射精。他又指事主曾表達喜歡他,但他沒上報,覺得 X「一個女仔喺宿舍冇人湊,好慘」,所以想「畀佢有虛構嘅幻想,畀到生存希望佢」。
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獄中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他周三(2 日)在高等法院認罪,法官押後判刑。(見另稿)
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政府,方式包括與外國政要見面、發起聯署等。而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
案情指,羅冠聰離港後,黃之鋒繼續留港,指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爭取國際社會關注。他又在 Facebook 發帖,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亦不會放棄打「國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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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前學民思潮成員旁聽:做好自己崗位、一路陪住佢
38 歲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被指 2024 年五度強姦輕度智障女院友,案件周二(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法官游德康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料周三早上退庭商議。
官指強姦罪的定義為男性下體插入女性陰道,不一定需要射精;另一方面,若事發時違反事主個人意願而她屈服,已屬就範,就範不等於同意惟不一定有反抗行為。官亦提醒陪審員,裁斷時亦不應受個人感受影響,而他們可運用人生常識及經驗考慮事主與被告的關係等事實。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示威者杜啟華涉咬斷警長手指,襲警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前年獲釋後須遵守為期 22 個月的監管令,期間申請離港赴英升學但被拒絕。他上周五(8 月 28 日)在 threads 發布在機場相片,其後提及已抵達英國。
監管令期間,杜啟華獲英國伯明翰大學的法律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惟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拒絕他的離港申請。杜不服決定,去年曾提出司法覆核,惟其後自行撤回,並向記者指難明言原因,「好多嘢答你唔到」。
46 歲男子被指在得知女友的 11 歲侄女是雙性戀者後,聲稱要提供「性教育」藉故非禮。男子否認 6 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周二(1 日)在區域法院獲裁罪名不成立。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詞指,女童、其母親及社工均非誠實可靠,證供「充斥着自相矛盾、互不脗合」,例如女童就被告將下體放在其私處的裡面或外面、有否看到被告的下體等,供出不同說法,即使考慮她可能記錯或詞不達意等,仍未能解釋證供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