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周四(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候判,待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先後嘗試提供禮券及現金,更在信中表明現金是「處理費」,「若說任何一個事件是意外,實在是難以置信」,加上勞工處職員曾口頭解釋服務不收費,文件亦列明勞工處不收費,被告稱無人說過不收費等屬狡辯。
被定罪後,被告一度問是否要判罰款,又問「我有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官指已多番解釋,又稱將會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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