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當晚,23 歲男子被指在「連登」發布「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等留言,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 24 個月。他不服判期提上訴許可申請,今年 7 月聆訊後,被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至本周一(25 日)頒判詞。
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唯一上訴理據,是指原審法官以判監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忽略上訴庭就「張敬生案」的判詞及情節,判刑明顯過重。官於判詞反駁,指比較兩案嚴重性沒實質意義,又提到申請人在警員被刺後 12 分鐘,已發首個留言「乘勢狙擊」,且理直氣壯回應他人「教人點插都唔得呀」等,認為其留言並非開玩笑,而是「目標為本」、血腥兇殘、極具教唆性。
判詞稱上訴理據不具合理爭拗之處,另下達「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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