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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煽惑襲警 23歲裝修工擬不認罪 保釋明年8.5開審

被控煽惑襲警 23歲裝修工擬不認罪 保釋明年8.5開審
23 歲裝修工人,被指煽感他人於 2021 年 7 月 1 日襲警,事隔一年半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周二(29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排期至 2024 年 8 月 5 日進行 4 天中文審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透露,將爭議錄影會面片段,共長 1 小時 50 分鐘,並可能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控方則打算傳召 4 名警員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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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子認呼籲「藍店播毒」等3煽惑罪 判囚11個月

32歲男子認呼籲「藍店播毒」等3煽惑罪 判囚11個月
32 歲男維修工人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呼籲新冠肺炎確診者「四圍去播毒」,以及曾發布涉及鼓吹傷害法官、警員的言論,周五(12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等 3 罪,被判囚 11 個月。餘下兩罪則達認罪協商,存檔法庭。

法官李慶年指,煽惑他人干涉暴力屬嚴重罪行,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考慮被告不是名人,其中涉殺害法官、襲警的言論較概括,帖文沒引來回應,亦沒具體計劃執行,發布後亦沒發生嚴重襲警行為,罪責較其他案例低;加上被告調查期間合作、認罪見有真正悔意,相信他「經過是次慘痛教訓後」,重犯機會不高。

辯方大狀關百安求情時指,被告發言內容「絕對係令人反感,毫無疑問」,但「好彩丁點回應都無」,形容被告是「鍵盤戰士」,只是在網上虛擬世界「亂嗡」,「有個人喺佢面前唔會真係想傷害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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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歲維修工被指籲「藍店播毒」、被控 5 煽惑罪 辯方指與控方商討至最後階段

32 歲維修工被指籲「藍店播毒」、被控 5 煽惑罪 辯方指與控方商討至最後階段
32 歲男維修工人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呼籲新冠肺炎確診者「全港藍店一日遊」,以及曾發布涉及鼓吹傷害法官、警員的言論,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等共 5 罪。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指正與控方「有商討」,現踏入最後階段,仍需多一些時間,申請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獲法官高勁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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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暴動案押後 10 月至 11 月再訊 一人擬認罪 另刺警翌日煽感案一被告擬協商

3 暴動案押後 10 月至 11 月再訊 一人擬不認罪 另刺警翌日煽感案一被告擬協商
3 宗反修例相關暴動案,以及一宗煽感案襲警案,周二(6 日)分別在區域法院提訊。當中,2019 年 10 月 1 日共 11 人被控港島暴動,一男被告擬認罪,押後至 11 月 29 日再訊。另一案涉及 2019 年 8 月 25 日共 9 人被控在荃灣串謀暴動,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

一人被指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參與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示威,被控暴動,押至 11 月 1 日再訊。

此外,3 人被指 2021 年七一刺警案翌日,在網上煽惑襲警。其中一被告被控煽惑有意圖傷人,控方指收到辯方信件,內容與答辯商討有關,官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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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致謝梁健輝 4 港大生被控宣揚恐怖主義 控方指有新進展 官押 10.20 再訊

涉致謝梁健輝 4 港大生被控宣揚恐怖主義 控方指有新進展 官押 10.20 再訊
4 名港大生被指於 2021 年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一項《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案件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律政司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案件有新進展,控辯雙方需時討論。《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0 月 20 日再訊,4 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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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籲「藍店播毒」、被控 5 煽惑罪 維修工還押近 5 個月今獲保釋 須每晚宵禁

被指籲「藍店播毒」、被控 5 煽惑罪 維修工還押近 5 個月今獲保釋 須每晚宵禁
32 歲男維修工人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呼籲新冠肺炎確診者「全港藍店一日遊」,以及曾發布涉及鼓吹傷害法官、警員的言論,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等共 5 罪。周四(7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還押近 5 個月後,今天申請保釋,獲法官郭啟安批准,條件包括宵禁、不得以社交媒體發布任何言論,以及不得接受或主持任何訪問等。案件押後至 8 月 23 日,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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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煽惑新冠患者播毒、鼓吹殺法官 男子被加控兩項煽惑有意圖傷人罪

被指煽惑新冠患者播毒、鼓吹殺法官 男子被加控兩項煽惑有意圖傷人罪
男維修員被指於連登討論區,鼓吹新冠肺炎病毒確診者「四圍去播毒」,警方調查後發現,他 2021 年曾於連登鼓吹殺害法官。

男子原被控兩項煽惑他人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等罪。案件周一(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加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7 日,並轉介至區域法院提堂,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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