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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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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會首度解釋《國安法》。(見另稿)是次釋法主要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司法機構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分別於釋法內容公布後發新聞稿,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梁君彥則指,人大常委就《國安法》的解釋,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又指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會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人大常委會在是次釋法中指明,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國安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司法機構:將不偏不倚履行司法職能

司法機構於晚上 9 時 20 分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國安法》兩條條文,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司法機構又指,會繼續按《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包括終審權在內的獨立司法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梁君彥則於晚上 9 時 15 分發新聞稿,歡迎是次釋法,認為彰顯了《國安法》在維護國安的立法原意,有利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他續稱,人大常委就《國安法》解釋,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憲制秩序的一部分,亦排除了法律執行程序中的不確定性。他認為,釋法消除了不必要的顧慮,有利營商和投資環境。

梁君彥:若港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立法會將仔細審議

梁君彥又在新聞稿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會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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