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何謂刑期「同期執行」?何時「分期執行」?

法律 101|何謂刑期「同期執行」?何時「分期執行」?

分享:

閱讀法庭報道,如果被告多於一罪罪成,法官判刑時,有時會下令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等。究竟何時「分期」執行?何時「同期」執行?為何有這機制?

總刑期原則

所謂「分期執行」,即一項控罪的刑期完結後,才開始計算另一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則是各控罪的刑期同時計算。

刑期同期抑或分期執行,與「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有關,目的是要對被告公平,避免對同一行為懲罰兩次,同時確保最後判處的總刑期,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具足夠阻嚇及更生作用。

法官決定刑期時,會整體考慮案情,判處合乎比例的刑期。其中一個法官常用的參考,是被告所犯的罪行是否源於同一事件(part of one transaction)。

但高院上訴庭曾於判詞強調,源於同一事件與否,並非具決定性的條件,關鍵考慮仍是判處的刑期是否與被告的罪責(culpability)相稱。

「同期執行」例子:
2012 年南丫海難事故,「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在高等法院被裁定 39 項「誤殺」罪成,每項控罪判囚 8 年;另 1 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名」成立判囚 18 個月。法官下令全部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8 年。

不過,即使控罪源自同一事件,若法官認為將刑期「同期執行」,不足以反映被告的罪責,法官可下令刑期「分期執行」或「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案情嚴重性。

「分期執行」例子:
2010 年,69 歲鰥夫誘騙 30 歲超市女收銀員朋友到偏遠地方,將其禁錮約 7 小時,期間 3 次非禮她,隨後就 1 項「非法禁錮」被判囚 3 年, 3 項「非禮」亦被判囚 3 年,兩組罪行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 6 年。他上訴要求刑期同期執行,被上訴庭拒絕。上訴庭指其非禮行為,加重了非法禁錮罪的罪責,因此原審法官判處分期執行屬恰當。

「部分分期執行」的例子:
首宗國安法案《唐英傑案》,唐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判囚 6.5 年、「恐怖活動」判囚 8 年。法庭指兩罪的元素及目標不同,刑期本應完全分期執行。但考慮「總刑期原則」,下令「恐怖活動」罪其中 2.5 年,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 6.5 年分期執行,最終判囚 9 年。

判刑步驟

法官判刑時,會先就每項控罪獨立判刑,即為每一控罪訂下量刑起點,再作認罪扣減(如認罪),之後再考慮求情及被告的個人情況,決定有沒有額外扣減,最後為每項控罪獨立判處一個刑期。

法庭就每項獨立控罪判刑後,會整體考慮案情,評估被告的整體罪責,繼而決定是否需要透過刑期「分期執行」或「部分分期執行」提高總刑期,以適切反映被告的罪責。

本文章獲「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公民採訪教育基金項目贊助,內容不代表機構立場。文章版權屬於本媒體,並於標明出處、非商業的情況下,授權他方自由使用。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