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沒有訂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法律101 | 沒有訂立遺囑,遺產會如何分配?

分享:

生離死別在所難免。各位有沒有想過,他日歸於塵土之後,如何處理身外物?萬一不幸身故,卻未曾訂立遺囑,誰會獲得財產?會否被充公?如何決定分配遺產的先後次序?

有法例為此情況,訂下了一些基本原則。此外,2020 年一宗高院原訟庭的判決,亦確立了同性婚姻者在配偶無訂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權利。

誰有權承辦遺產?

當一個人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離世,其親人須申辦「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方可獲得權力管理遺產,成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 尚存的配偶
  • 死者的子女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 死者的父親 / 母親
  • 死者的兄弟姊妹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如死者去世時,沒有上述合資格人士,而下列人士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按以下優先次序:

  • 死者的祖父母
  • 死者的伯、叔、舅、姑、姨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最多可有 4 個遺產管理人。如果具同等優先權的人,對於承辦資格存在爭議,應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以作決定。

此外,如果具資格人士未滿 21 歲,或精神或身體上無能力管理遺產,或整體而言認為某人不適合獲得承辦權 (例如該人未解除破產令,有嚴重刑事定罪紀錄,或不是香港常住居民等),法庭考慮整體情況後,有權委任上述類別以外的人士為「遺產管理人」,但案例表明法庭只會在特殊情況行使此權力。

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2(1) 條,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剩餘遺產」(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一般而言不可以。《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5B條列明,除非法庭認為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否則若果一人因非法殺死他人而被定罪 (例如謀殺或誤殺),該殺人者會喪失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這是出於公共政策考量,避免讓殺人者憑籍其殺人行為從中獲益。

而根據第25A(2)條,上述非法殺人者,包括曾非法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死者死亡的人。

「配偶」定義?

2020 年,在英國與其同性配偶結婚的吳翰林 Edgar 提出司法覆核,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中,對於「有效婚姻」、「丈夫」、「妻子」的定義,並不包括在海外與同性結婚的人,構成差別對待及歧視。

高院原訟庭裁定吳勝訴,指容許同性婚姻者繼承配偶遺產,不會重大影響條例的立法目的或遺產制度的執行,此外,對配偶的供養責任,也並非專屬於異性婚姻。

律政司就原訟庭裁決提出上訴,惟期間吳身故。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23 年 10 月 24 日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上訴 (案件編號: CACV558/2020)。

本文章獲「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公民採訪教育基金項目贊助,內容不代表機構立場。文章版權屬於本媒體,並於標明出處、非商業的情況下,授權他方自由使用。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