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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灣仔|女生暴動無罪兼獲訟費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8.31灣仔|女生暴動無罪兼獲訟費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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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被判無罪遭上訴
據悉一人已離港

被告楊光智(26 歲,護理員)及湯嘉欣(21 歲,學生),均為案發年齡,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兩人無罪,湯另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 2,000 元。

律政司針對兩人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律政司另不服湯嘉欣獲批訟費,提出不服命令上訴。據了解,楊光智已離港獲撤銷上訴。

律政司:原審忽略逃走路線、裝備重要性

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湯嘉欣由大律師吳珞珩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律政司一方播放 Now TV 案發新聞片段,以顯示暴動規模,另播放閉路片段,拍攝到被告逃跑時遭制服。律政司指,原審考慮錯誤、違反常理,被告當時戴防毒面具,手持雨傘、行山杖,亦攜有很多示威者常見裝備。

他續指,雖然被告在暴動範圍邊陲遭截獲,但根據案例指﹐暴動有流動性,加上案發地點是示威者逃走路線,同場有多名有裝備的人士,認為原審忽略逃走路線、裝備的重要性。他指,所有證據可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又指被告沒有作供,原審在沒證據基礎下作出臆測。

就湯嘉欣管有鐳射筆,律政司指原審質疑證物警員供詞的可靠性,屬錯誤評估。他解釋,警員已承認因不知道其殺傷力如何,沒針對鐳射筆向被告作出警誡。法官彭寶琴聞言稱,一般上訴庭不應干預證人可信性,故此議題未必能在案件呈述上訴處理。

官:攜行山杖等可見準備肢體衝突
不應分拆審視環境證供

被告一方認為,涉案地點非示威者必經之路,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暴動。法官潘敏琦反駁指,發生暴動後 3 分鐘、警方推進之際,被告在灣仔道往天樂里方向跑去,加上現場有一大群相似衣著人士一同逃跑,「你當事人係其中一個,咁點解唔可以作出(參與暴動)推論?」

法官彭偉昌亦指,被告手持行山杖等物品,可見她打算防護、準備肢體衝突。他又質疑,「如果你要離開,向東走又得,向金鐘嗰邊又得,乜都得,你咁啱喺同一方向走?如果你唔畀證供,所有嘢夾埋,個推論就係壓倒性囉」。

彭寶琴指,原審不應將裝備、逃匿等環境證供分拆審視。潘敏琦亦指,「(環境證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至於被告獲批訟費,律政司指她是自招嫌疑,不應獲批訟費。

庭上透露被告曾移居外地
後返港工作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的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上訴庭另撤銷暴動相關訟費,維持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訟費,將於 6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律政司透露,被告現時毋須保釋,申請增設保釋條件,包括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法官彭偉昌聞言問:「使唔使咁密呀?」被告一方透露,被告曾離港、在外地生活一段時間,後來重新返港工作。

彭偉昌將案件押至 8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 1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在報稱住所,以及每月一次往警署報到。

CACC198/2021、CACC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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