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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生校園內暴動罪成囚 3 年 9 月 提上訴被駁回 官:判詞非徵文比賽 不講求完美

中大生校園內暴動罪成囚 3 年 9 月 提上訴被駁回 官:判詞非徵文比賽 不講求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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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中大校園爆發攻防戰,「二號橋」一帶有學生、示威者與警方起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學生鄧希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本月 22 日聆訊,法官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 29 日)頒下判詞,批評上訴方稱原審選擇性接納申請人供詞一說,「令人費解」,部分投訴亦「完全不顧案中證據」、「根本不應該被提出」。

法官又指,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遂裁定原審裁決理由清楚、結論「無可批評」,最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原審選擇性接納供詞 

申請人、中大生鄧希雯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陳曉妍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鄧被指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大 2 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眼罩及防毒面罩等蒙面物品。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李慶年選擇性接納申請人鄧希雯的證供,如只接納她留在現場逾 13 分鐘,卻全盤否定她留在現場原因。彭偉昌表示,「這個批評是令人費解的」,而原審裁定鄧不可信,所給理由「也絕非如申請方聲稱的那麼單薄」,形容結論「無可批評」。

官:寫判詞非徵文比賽

彭偉昌指出,鄧希雯承認她選擇留在現場,「如非屬實不會胡亂作出」。對於鄧辯稱當日在現場為取創作靈感,彭偉昌同意原審指,案發時社會持續動蕩,在騷亂中受傷和未能取靈感相比,「哪個後果嚴重,只是常識問題」、「無辜路人定必盡早離開」,加上她「滿身裝備」、承認防毒面具早掛頸上,與她因聞到刺鼻氣體方戴上一說,「是無法相容的」。

彭續指,原審所給理由清楚、結論無可批評,「當然,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

官:投訴不顧案中證據

上訴方亦爭議,示威者向前推進、位置不固定,原審按防線劃出暴動核心範圍不夠清晰。彭偉昌指,此投訴可謂「完全不顧案中的證據」,因按呈堂片段及圖例計算,以及辯方不同估算,暴動核心範圍都包括鄧所在位置。

上訴方亦指,鄧被制服位置,比另一被告更遠離示威者前線,鄧反被裁定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形容裁決「完全不合邏輯」。彭偉昌批評,此投訴「根本不應該被提出」,因原審是指法庭沒法肯定該被告被警方發現前身在何方、逗留現場多久,故沒證據指該被告是否身在暴動核心範圍,「一言蔽之,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

彭偉昌最終裁定,申請方的上訴理由,無一是合理可供辯的,因此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另官對鄧希雯作「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若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刑期不作計算,或變相「加監」。

判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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