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批原審錯誤提高標準 法庭之友認同     

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批原審錯誤提高標準 法庭之友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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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 3 宗涉及外籍被告的機場販毒案中,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知道自己身藏毒品,最終被高院原訟庭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有陪審員得悉後向法庭提出疑問 ,法官形容現象或削弱公眾對法治信心。

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案件周三(27 日)續審,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以「法庭之友」身分獨立陳詞,同意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錯誤提高了「表證成立」的標準。律政司亦指在正確原則下,原審 3 宗販毒案的表證明顯成立,本應交由陪審團作最後裁決,不應是由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中斷審訊。聆訊周五(29 日)再續。
本次上訴不影響無罪裁決

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及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亦以獨立身分陳詞協助法庭。

本次上訴只是轉介法律問題讓上訴庭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

法庭之友:證據支持有罪推論 就應「表證成立」

律政司一方昨日就法律原則陳詞,批評 3 宗販毒案的原審法官,在控方單靠環境證供舉證的案件中,錯誤地推高「表證成立」的舉證門檻,即要求控方須「排除指向被告無罪的『所有實質可能性』(all realistic possibilities of innocence)」。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今早繼續以「法庭之友」身分,向法庭提供獨立意見。黃呼應律政司一方陳詞,認同法官與陪審團的職能有別。她指,若要求控方在審訊中段,就需要排除所有無罪可能性,將等同法官代替陪審團作出最終裁決。

黃佩琪強調,當案件只涉環境證供,「表證成立」亦應該沿用一貫的舉證標準,即只要有證據支持任何一個有罪推論,並「有可能」(could, may or might)足以令一個被適當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就應該裁定「表證成立」,再由陪審團作最終裁決。

律政司:3 案表證明顯成立 原審分析犯錯

原審 3 宗機場販毒案件涉及 4 名被告,首 2 宗案的被告分別從洪都拉斯印尼來港。法官金貝理分別指,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憑被告「管有」涉案袋子,便要求陪審團推論被告必然知道袋子裡藏有毒品。

雖然控方有其他指稱,例如在印尼案中,兩名被告轉機數次才來港、有人為他們的機票住宿付費、兩人曾在途中互換行李箱等。但金貝理認為這些指稱,不足以排除無罪的可能性,遂裁定表證不成立,並指引陪審團頒布無罪裁決。

律政司認為,金貝理錯誤提高了「表證成立」的標準,而兩案都有明顯證據支持有罪推論,因此不應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又指,兩案的獨特之處,是金貝理分別在辯方案情完結、及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才主動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提出關注。而她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時,似乎錯誤將辯方證據一併納入考慮。但表證成立與否,只應關乎控方案情本身。法庭不應考慮辯方證據。

法官:陪審員提質疑情況罕見

法官麥機智關注印尼案中,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對法官提出疑問,例如提及「我們想履行陪審員的職責(we want to do our job)」、又問及被告會否即時獲釋、可否保留審訊筆記、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等。麥機智形容,陪審員如此「挑戰」法官,情況罕見。律政司及黃佩琪均指,找不到其他地方有同類案例。

CASJ 1-3 /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