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引陪審員質疑 上訴庭批原審犯錯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引陪審員質疑 上訴庭批原審犯錯致嚴重司法不公

分享:

高等法院原訟庭 2021 年審理 3 宗機場販毒案時,因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4 名外籍被告最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在上述 3 案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上訴庭周五(28 日)頒判詞,批評兩名法官犯錯,僭越陪審員的功能,認為是否接納證供,「是陪審員的事情,不是法官的事情」,又指兩人導致嚴重司法不公,損害了法官的地位和尊嚴,並損害市民對法治的信心,並形容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是史無前例。

判詞又指,現行制度下,只有在被告獲判無罪後,律政司才可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處理,認為有急切需要就此進行改革。
本次上訴不影響無罪裁決

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及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法庭之友」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以獨立身分陳詞協助法庭。上訴庭只會就控方提出的法律議題作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無罪裁決。根據法例,控方不能上訴推翻陪審團所作的無罪裁決。

3 宗機場販毒案件涉及 4 名被告,分別從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來港,各被原審法官金貝理、麥偉德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 3 案中,均單純依賴環境證供舉證,如電郵紀錄等。

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在上述 3 案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判詞:應採用傳統「表證成立」標準
法官要避免僭越陪審團功能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周五(28 日)頒下判詞。就第一個法律議題,上訴庭引用多個案例指,即使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法庭仍應採用沿用已久的「表證成立」標準 —— 「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putting the prosecution case to the highest),是否『有可能』(could, may or might)足以令一個被適當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 」

判詞指,法官應該避免僭越(usurp)陪審團的功能,亦毋須擔心判決是否不穩妥。判詞又指,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辯方案情有客觀證據支持,否則不應將辯方案情納入考慮之中。

判詞批兩法官致嚴重司法不公

至於 2 名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出錯,上訴庭批評他們犯錯,導致嚴重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上訴庭解釋,「司法不公」並非指被告錯誤地被判無罪,因案件交由陪審團審理,他們或同樣作出無罪裁決;而是主審法官僭越陪審員的功能,在陪審團考慮裁決前,錯誤地終止案件。

當中涉及兩名印尼被告、由法官金貝理審理的案件,上訴庭指,金貝理在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後,才邀請辯方就「表證不成立」陳詞,其後她要求陪審團宣布兩名被告無罪時,陪審團亦對法官提出疑問,例如提及「我們想履行陪審員的職責(we want to do our job)」、又問及被告會否即時獲釋等。

判詞指,這揭露了陪審團的擔憂,亦反映「司法權力不光彩」的一面(unedifying of the exercise of judicial power)。

判詞引述案情指,有人向兩名被告支付旅費及 1,000 美元,要求他們從老撾經曼谷到香港運送衣物。海關檢查兩名被告的行李箱,分別有 2.49 及 2.42 公斤的氯胺酮粉末,總值為 300 萬元。上訴庭認為,金貝理指該案件沒有直接證據,讓陪審團推論被告知情販毒的證據「非常有限」,是錯誤。

判詞:是否接納證供是「陪審員的事」

判詞續指,金貝理錯誤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未經宣誓的供詞(assertion),並提出對相關供詞可信性的看法。上訴庭批評,「兩者均是陪審員的事情,不是法官的事情(Both were matters for the jury, not for the judge.)」

判詞續指,根據法庭錄音,陪審團明顯不滿意法官的裁決及指引。上訴庭指,一方面「我們或許應該感到鼓舞」,因陪審員盡責、認真地質疑法官的指引,本能地感覺法官的引導令人費解或不正確(we should perhaps be encouraged that jurors are conscientious enough to question directions from a judge, which they instinctively feel are baffling or incorrect);但另一方面,法庭感到「極度遺憾」,因一個盡責的陪審團,在一宗非常嚴重的國際販毒案接受法官引導時,要對該指引感到如此擔憂,甚至認為有需要挑戰她。(it is regrettable in the extreme that a conscientious jury, who were about to receive the Judge’s instructions in a summing-up in a very serious case of international drug trafficking, should have felt so concerned about the direction the Judge was taking the trial that they found it necessary to challenge her.)

上訴庭指,這次審訊所發生的事情,有可能被公眾視為隨意(arbitrary)和反復無常(capricious)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法官的地位和尊嚴,並損害市民對法治的信心。

判詞: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史無前例
促改革上訴機制

判詞指,陪審團向金貝理表示,希望向傳媒談及該案件,金貝理表示:「我不打算給你「自主權」(carte blanche)⋯我想保留我的工作至少一段時間(keep my job for a while longer at least)」。但陪審團堅持:「請指示(direct)我們,這是一個不尋常的案例」。

上訴庭形容,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不僅是史無前例(unprecedented),亦是不尋常(extraordinary),不難想像陪審員對於本案出人意料的轉折而感到困惑。

至於法官麥偉德處理案件時,在傳聞證據中作出推論。判詞指,理應讓陪審團透過環境證據作出推論,而非由麥偉德自行理解傳聞證據後,從而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上訴庭最後指,「不幸的是」,現行制度下,只有在被告獲判無罪後,律政司才可將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處理,認為香港有急切需要改革,或可參考英國做法,容許控方於較早階段,例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提出上訴。

CASJ1-3/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