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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引陪審員質疑 律政司要求釐清「表證成立」標準

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引陪審員質疑 律政司要求釐清「表證成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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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審理 3 宗機場販毒案時,因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4 名外籍被告最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有陪審員得悉被告無罪釋放後向法庭提出疑問 ,法官直言前所未見。

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律政司一方指,只要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就應該讓陪審團作最終裁決。因此,即使控方只依賴環境證供,法庭應採用一貫的「表證成立」標準,而非推高舉證門檻,要求控方須排除指向被告無罪的「所有實質可能性」。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也指出,如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法官不應於審訊途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又指,本港一本權威刑法典籍引述關於「表證成立」的原則似乎有錯,或會誤導法官或裁判官。案件周三(27日)續審。
本次上訴不影響無罪裁決

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及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法庭之友」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亦以獨立身分陳詞協助法庭。

在本次上訴,上訴庭只會就控方提出的法律議題作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無罪裁決。根據法例,控方不能上訴推翻陪審團所作的無罪裁決。

官形容陪審員反應罕有 控方求釐清兩法律議題

3 宗機場販毒案件涉及 4 名被告,分別從洪都拉斯印尼美國來港,各被原審法官金貝理或麥偉德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 3 案中,均單純依賴環境證供舉證,如電郵紀錄等。

上次聆訊提到,其中一案的陪審員得悉被告無罪釋放後,向法官詢問發生何事。亦有另一案的陪審員問控方會否重新起訴,以及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副庭長麥機智形容,陪審員的反應非常罕有,現象或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控方上訴,希望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1)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應採取甚麼步驟裁定表證是否成立;及(2)法官在上述 3 案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控方:應跟從傳統「表證成立」標準

控方引案例講述「表證成立」原則的發展,強調即使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法庭仍應採用沿用已久的「表證成立」標準 —— 「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putting the prosecution case to the highest),是否『有可能』(could, may or might)足以令一個被適當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 」

控方批評,3 宗機場販毒案的原審法官,在控方依賴環境證供時,錯誤將舉證門檻推高,要求控方須「排除可指向被告無罪的『所有實質可能性』(all realistic possibilities of innocence)」。最終因控方無法排除所有被告可能無罪的推論,案件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法庭之友」:能支持無罪推論 不等於須裁表證不成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以「法庭之友」身分,獨立向法庭陳詞協助法庭。黃的觀點與律政司相近,並引述案例指,如果案中證據,能同時支持有罪及無罪推論,則應交由陪審團作最終裁決。

法官:法庭要避免僭越陪審團功能

控方強調,評估證據、最終裁定被告是否罪成,都是陪審團的功能。只要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就應該容許審訊繼續,讓陪審團作最終裁決。

法官麥機智也表示,一般在控方案情完結時,辯方或有不少可依賴的無罪推論。但如果證據能支持有罪推論,法官就不應干預;法官薛偉成亦指,「表證是否成立」的法律測試,背後精神之一是法庭要避免僭越(usurp)陪審團的功能。

法官:權威法律典籍引述或有錯

法官麥機智問及,控方提及的「更高標準」出處為何。控方指,法官金貝理曾在其中一宗案件,引用本港權威刑法典籍《Archbold Hong Kong 2020》相關段落,但控方指《Archbold》相關部分引述的原則,本身並不正確。

麥機智指,本港刑事執業律師、法官及裁判官經常參考《Archbold》。如果該書引述了錯誤或不準確的原則,上訴法庭必須指出 (If there is something wrong with Archbold, we need to say it)。聆訊周三繼續,律政司一方將繼續陳詞。

CASJ 1-3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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