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潑水節|3男被指向警員記者射水6罪罪成 官:行為超越可接受標準

九龍城潑水節|3男被指向警員記者射水6罪罪成 官:行為超越可接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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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維誠(左) 、葉嘉健(右)(《法庭線》記者攝)
官指作供被告多次迴避問題

裁判官陳志輝裁定 10 名控方證人盤問下沒有動搖,均為誠實可靠證人。第三被告袁子健有出庭供稱,案發時看不到任何橫額,着市民不要向警員、記者射水,亦沒有人警告;又指警員當時戴上花圈、臉塗上粉末,認為他們有份參與活動,射水是送上祝福。

官拒納袁供詞,例如他稱不知道 TVB 記者的身分,但又稱知道攝影師手持大型攝影機;且記者曾邀請袁及其他人向他射水,以增加攝影效果,因此袁不可能不知道其身分。

至於 TVB 記者當時身穿寫上「PRESS(記者)」雨褸,袁稱以為是寫上 「PASS」, 「即係我以為件雨褸合格」。官提到,袁庭上改稱是 IVE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畢業,不是大專畢業,直言「很難想像 IVE 畢業不知道 press 的理解」。

官又稱,袁曾就水槍的狀態提出不同版本,一時稱射出水霧,一時稱射出水柱,但錄影會面下卻指水槍不能射水。官認為袁沒有說出事實真相,多次迴避問題,拒納其證供。

官:輔警穿軍裝明顯非參與者

就 3 項襲警罪,官指 3 名輔警均身穿軍裝,要當值維持秩序,明顯不是參與者。即使兩名男輔警戴上花圈、臉塗粉末,他們僅站在商舖門外,手上沒有持水槍或器皿玩樂,明顯沒參與潑水活動。

就辯方批評,警員當時沒阻止被告射水、沒向上司匯報,記事冊亦沒有紀錄,官反駁,沒向上司匯報或記錄, 不代表被告沒犯案,兩者沒有關係,亦不會削弱控方案情。裁判官又指,雖然警員言語上沒阻止,但畫面顯示警員曾舉手示意。

至於辯方指警員當時不認為屬襲擊,官認同控方所指,警員未必了解自身權利,沒細想被告的行為會構成罪行,提到當事人為輔警,「可能對相關法例不了解」。

官:行為超越潑水節一般可接受標準

至於襲擊 TVB 記者、攝影師的控罪,官指他們明顯是工作中的記者、非參加者,被告近距離向他們的頭、頸等位置射水。而記者離開該處後,被告仍跟着他們,甚至向其衣領射水。攝影師亦稱被曾維誠用手肘撞其左膊。

官強調,沒忽視本案在潑水節活動中發生,潑水有祝福的意思,但亦要考慮潑水的身體接觸、被告的行為有否超越可接受標準。

官續指,被告是近距離、明顯有意圖向各事主的眼、耳、面部等位置射水,他們曾經舉手擋格、擰歪面以避開射水,顯示被告的行為必然超越潑水節一般可接受的標準,亦超越潑水節的祝福。

官指,各人沒即時報警,不影響控方案情;又指警員露出笑容,不代表他們同意,亦可能只是無奈的表情,或如他們所稱「對住市民唔係揦埋口面」。

對於被告誤以為事主同意射水,官認為他們不可能有此錯誤概念,指「粗野嬉戲」、「玩吓」等形容均不適用, 裁定被告有意圖、蓄意向事主施加武力,全部罪名成立。

官:現階段認為監禁合適

控方代表大律師趙芷筠透露,3 名被告均沒案底,惟曾維誠、葉嘉健涉及一宗案件,需要簽保守行為,他們今年 2 月就該案被捕,獲准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翻查資料,該案為 5 男涉在阿布泰分店叫囂,審訊中途獲撤控,獲准簽保守行為。

官指,本案涉及襲警罪,控罪嚴重,會先索取背景報告再判刑。

袁子健的代表大律師黃雋文稱,涉案襲警罪與一般案件不同,不涉及武器,案情較輕微,且為特別場合;另指袁的父親數月前去世,他需要照顧母親,望法庭可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曾維誠、葉嘉健一方亦有同樣申請。

裁判官指,會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服令報告,但強調本案控罪嚴重,一般須判監,而「現階段認為監禁係合適選項」。

3 人被控 5 罪

被告依次為曾維誠(26 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6 歲,文員)、袁子健(31 歲,成人用品商人)。

3 人於 2023 年 4 月 9 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的一段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輔警警員 6553 、8591、6605,以及襲擊吳家軒及李天耀;曾、袁另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譚永文。

KCCC26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