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舞導師抽脂期間亡 醫生誤殺罪成囚6年上訴得直撤罪 判詞:有力證據指向死因或不明

拉丁舞導師抽脂期間亡 醫生誤殺罪成囚6年上訴得直撤罪 判詞:有力證據指向死因或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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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專家對死因不確定、有分歧

上訴人關孝孜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審理,判詞由薛偉成撰寫。

判詞首先形容,本案是一場悲劇,不同專家對死因的意見分歧,令審訊變得更加複雜。法醫高永富在解剖報告中,未能確定死者的死因;中大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臨牀副教授 Mainland Phoebe-Anne 則綜合閉路電視畫面及死者的用藥情況,以排除法估計死因是缺氧。

判詞:庭上沒仔細探討死因是否不明

上訴庭認為,審訊時在處理專家意見時出現 4 大錯處,首先控方未有邀請法醫分析 Mainland 的意見;法醫在庭上作供時亦沒有談及 Mainland 所估計的死因;而在分析缺氧這個死因時,庭上未有仔細探討相關事實及醫學證據,證明死者是否死於缺氧;庭上亦沒充分探討死者死因不明的實際可能性,這些分析可以反駁 Mainland 等其他專家的意見。

上訴庭又認為,庭上展示醫學證據的方式,致定罪不穩妥,指控方所倚賴的專家意見,建基於未經證實的推測及對法證證據不完整的分析,亦沒有充分評估死因不明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法官不應引導陪審團考慮以 Mainland 的意見,作為將上訴人定罪的決定性證供。

判詞:麻醉科專家意見基於推測

判詞又指,庭上向陪審團展述 6 年間不同專家意見的方式並不理想,未有清晰和完整地向陪審團解釋當中的醫學問題,更沒有提及死因可能不明。

對於答辯方爭議,本案的死因或屬不明,但這並非一個「切實」的可能性,上訴庭直指此說法屬「文字遊戲」(play on semantics),因本案有很強的證據基礎指向死因不明,法醫沒發現任何異常或致命病理學跡象,足以確定死因,死者亦沒有內傷或外傷,亦無缺氧跡象;Mainland 亦不能確定死因,其專家意見是基於一些假設。

判詞續指,雖然原審法官給予詳盡、有條理的引導,但未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死因不明的可能性,且需要排除死因不明,才能將上訴人定罪。在這情況下,難以斷定陪審團的裁決有可靠及合乎邏輯的證據基礎。

判詞:原審沒清晰引導考慮各項嚴重疏忽因素

至於就上訴人是否違反謹慎責任的裁斷,判詞指相關謹慎責任包括 5 個因素:沒確保療程期間有合資格人士在場施行及監察鎮靜療程;沒於事主鎮靜期間確保她有足夠氧氣;沒遵守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鎮靜程序指引」;在抽脂程序後沒向事主提供足夠監察;以及沒向她提供充足的復甦治療。

上訴庭指出,控方原本的檢控基礎,是 5 個因素各自足以獨立引證上訴人嚴重疏忽,惟在審訊後期,檢控基礎似乎轉為這些因素的疊加效應。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只需信納上訴人符合其中一個因素便可定罪,變相無從得知每名陪審員,是基於哪一項因素定罪,他們可能對上訴人是否符合某一項因素有分歧,令定罪變得不穩妥。上訴庭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律政司沒有申請重審。

判詞:案件顯示入侵性程序可致命促規管

在判詞尾段,上訴庭特別提到就香港的醫學美容監管有一些觀察,指在 2018 年實施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規管了香港私營醫療機構的運作,衞生署署長亦在 2020 年發出《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規管日間醫療中心進行第三部所列出的醫療程序時,需遵守的守則,惟似乎尚有部分入侵性醫美程序未納入守則。

多宗案件已顯示不同人接受入侵性醫美程序後,出現嚴重傷亡,很多時候都與欠缺規管和安全指引有關。為保障病人安全和健康,這些在醫療系統以外的醫學程序需有一定保障,例如由監管機構設立指引、準則,包括就入侵性醫美程序設立有法律效力的指引,規定只有持牌醫療人員、持牌醫療場所才能進行這些程序,並且建立具透明度的發牌和監管制度。

判詞指出,本案的抽脂手術,牽涉可能致命的風險,透過更嚴謹的指引,或能防止致命後果發生,考慮到抽脂手術的普遍程度,應設立監管制度,確保只有持牌專業人員,在清晰的安全指引下才能進行,並需有充足的術前風險評估及術後監察。

原審誤殺罪成判囚 6 年

申請人關孝孜被控一項誤殺罪,指她於 2014 年 6 月 26 日,作為負責向死者李嘉瑩進行抽脂療程的註冊醫生,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李嘉瑩,違反對死者的謹慎責任;沒有確保療程期間有合資格人士在場施行及監察鎮靜療程,沒於李鎮靜期間確保她有足夠氧氣、沒遵守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鎮靜程序指引」、在抽脂程序後沒向李提供足夠監察以及充足的復甦治療。

案件於 2021 年開審,控方傳召法醫、整形外科醫生及麻醉科醫生 3 名專家,辯方則不傳召專家。陪審團一致裁定關誤殺罪成,原審法官李素蘭批評她毫無悔意,表現嚴重偏離正常專業標準,判監 6 年。

CACC244/2021(HCCC2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