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搶警槍罪成囚 7 年 紮鐵工獲批上訴許可 官:原審做法有商榷餘地

企圖搶警槍罪成囚 7 年 紮鐵工獲批上訴許可 官:原審做法有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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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飛踢」警員,31 歲紮鐵工企圖搶槍、襲警等 3 罪罪成,判囚 7 年,為區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

紮鐵工不服判刑上訴,上周五(23 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獲批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周四(29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在裁決時,未有處理「共同犯罪」,卻在判刑時以此量刑,「這個做法是有商榷餘地」。他強調,搶警槍是嚴重罪行,刑期最終是否有下調空間,不易作出定論,但都是合理可供辯的議題。
官:原審在非法集結判刑加入襲警情節

就申請人承認襲警、非法集結兩罪,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把警員被襲的環節,放在非法集結的判刑考慮之內,指這樣與申請人承認上述兩罪的基礎有矛盾,「可能影響到非法集結的量刑」。

官質疑原審沒處理共同搶槍
卻在判刑時以此量刑

至於企圖搶劫罪,彭指控方說法是申請人、使用伸縮棍的涉案男子甘維邦共同犯罪,當中唯一證據是兩人差不多同時出現,向警員施襲的現場錄像。他指,「法庭是否單憑錄像便可肯定甘維邦有搶奪霰彈槍的意圖,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是完全沒有處理」。

至判刑階段,原審法官則以控方聲稱此罪是共同犯罪來量刑,「這個做法是有商榷餘地」,並直接影響到「茆廣生」的案例是否適用,即若持有武器的甘維邦不是共犯,那麼申請人的行為便不是持械行劫。

彭強調,搶警槍是嚴重罪行,後果在當時的環境下尤其危險,所以刑期最終是否有下調空間,不易作出定論,但卻是合理可供辯的議題,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判囚 7 年 區院反修例案判刑最重示威者

申請人謝信誠(判刑時為 31 歲),承認非法集結、襲警兩罪。案情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非法集結、在雅蘭中心外拳打警員 X,分別判 2 年及 1 年監禁。

謝信誠否認企圖搶劫罪,即同日同地企圖搶劫警員 X 的霰彈槍,被裁定罪成判監 7 年。上述 3 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監禁。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襲警情節嚴重,比「梁天琦案」當中使用的暴力是「過之而不及」。她又指若謝成功搶奪警槍,可以即時用其指嚇或對付警員,「區域法院的權限,根本不足以反映謝的罪責」。

CACC25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