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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圖搶警槍、罪成囚 7 年 紮鐵工申上訴許可獲批 官:應理順原審判刑思路

被控圖搶警槍、罪成囚 7 年 紮鐵工申上訴許可獲批 官:應理順原審判刑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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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飛踢」警員,31 歲紮鐵工企圖搶槍、襲警等 3 罪罪成,判囚 7 年,為區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

紮鐵工不服判刑上訴,周五(23 日)在高院上訴庭審理。申請方質疑,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沒有裁定企圖搶槍是共同犯罪,卻在判刑時指申請人與另一男子共同施襲,疑考慮「夥同犯罪」原則判刑。

法官彭偉昌聽畢認為「唔係冇道理」,有需要理順原審判刑思路,批出上訴許可,轉交案件至上訴庭合議庭處理,數日內頒判詞。
申請人撤回定罪上訴 僅就判刑申上訴

申請人謝信誠原就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惟他的定罪上訴申請不獲批法援,庭上親自表示撤回相關申請;企圖搶槍罪的判刑上訴則由大律師馬維騉處理。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上訴許可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

律政司:原審指一同攻擊為加刑因素
案情涉共同犯罪、武器 7 年監禁合適

羅天瑋陳詞指,謝信誠搶槍期間,另一名涉案男子甘維邦上前,用一支銀色的伸縮棍打向警員。原審法官謝沈智慧認為兩人是共同犯案,並在判刑理由書提及,「加刑因素包括與甘維邦一同作攻擊」。

羅指根據「茆廣生案」,法庭就搶劫罪訂下判刑指引,若搶劫時亮出武器的量刑起點是 5 年監禁,使用武力則是 7 年監禁。羅認為,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實際武力及武器,原審以 7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合適。

翻查報道,甘維邦自 2019 年底未再出庭應訊。

申請方:認一同襲警、否認共同企圖搶劫
謝「掂到枝槍」、沒意圖搶

申請方代表、大律師馬維騉則表示,謝信誠承認與甘維邦一同襲警,但否認企圖搶劫是共同犯罪,加上他當時是「掂到枝槍」 ,沒有意圖搶槍;甘維邦更是打到警員後跑走,「冇掂過枝槍,遑論打劫」。

法官彭偉昌一度質疑,原審辯方大律師張錦熙當時一定知道企圖搶劫被指涉及共同犯罪,惟他沒提出與甘維邦無關,「除非他係不稱職嘅律師」。馬維騉則指,今次上訴申請並非批評張大律師。

申請方質疑原審無裁定共同搶劫
卻指兩人過程中一同襲擊須加刑

馬維騉又質疑,原審裁決從未提及過謝信誠及甘維邦共同搶劫,卻在判刑指兩人一同襲擊屬加刑因素。

法官聞言向羅天瑋表示:「對方唔係冇道理,verdict 冇講佢搶槍係一個人做定兩個人做,sentence 話佢係兩個人搶槍,但 verdict 完全冇解釋嘅」。羅表示沒有補充。法官又指,原審辯方「好應該 deal with(處理)呢個 point」。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有爭議之處,「起碼可以爭議原審思路,判刑思路應該理返順」,終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判囚 7 年
區院反修例案 判刑最重示威者

申請人謝信誠(判刑時為 31 歲),承認非法集結、襲警兩罪,即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非法集結、在雅蘭中心外拳打警員 X,分別判 2 年及 1 年監禁。

謝信誠否認企圖搶劫罪,即同日同地企圖搶劫警員 X 的霰彈槍,被裁定罪成判 7 年監禁。上述 3 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監禁。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襲警情節嚴重,比「梁天琦案」當中使用的暴力是「過之而不及」。她又指若謝成功搶奪警槍,可以即時用其指嚇或對付警員,「區域法院的權限,根本不足以反映謝的罪責」。

CACC2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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