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於 2020 年發起「元旦大遊行」,4 名男女在跑馬地及西營盤,被搜出對講機、斧頭及氣槍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 3 人先後認罪。餘下一名 34 歲男售貨員否認兩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劉綺雲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仿製火器兩罪罪成。連同另外 3 名認罪被告,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28 日判刑,並下令為 4 人索取背景報告,期間 4 人還押候判。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有意圖管有涉案刀具,而且刀具相當鋒利,可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被告刻意把斧頭、摺刀等放在當眼位置,方便提取,可隨時應用。氣槍亦處於隨時可發射的狀態,唯一推論為被告打算於公眾活動中自行使用,或供人使用,裁定他兩罪罪成。
被告:斧頭、摺刀用於行山、露營
鐳射筆用作哄女友
控方指被告在寓所管有鐳射筆、伸縮棍、6 把摺刀、 1 把匕首、 1 把開山刀、 4 把斧頭及一支氣槍。被告解釋,他自 2013 年一直有玩野戰射擊遊戲(war game),會在淘寶購買裝備,而且練習發射子彈。他亦有培養行山及露營興趣,而涉案斧頭用於行山時在叢林開路,開山刀則是欣賞其手工,摺刀用作露營時煮食及求生等用途,匕首則屬於父親;鐳射筆用來配合濾鏡射出光線哄女友,又因「有型」而購買伸縮棍。
官:被告不可信不可靠
2015 年始行山,一年前已買斧頭
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不可信不可靠。被告供稱因擔心家人安全,會把涉案的刀具及斧頭收藏好,以防家人把玩受傷,又把伸縮棍放入盒內收藏。裁判官質疑,若被告如此注重自身及個人安全,但鐳射筆配有護目鏡,被告理應知鐳射筆可損視力,他卻不理警告字眼及說明書,聲稱用作哄女友,有違一貫重視安全的做法。
至於被告聲稱管有開山刀是為了欣賞其手工,而且沒有開封。裁判官觀察後不接納被告說法,認為包裝粗糙破爛,而且阻礙欣賞,故欣賞手工的說法並不可信。至於被告形容行山時使用斧頭,裁判官質疑他 2015 年才開始行山,卻於 2014 年已購買斧頭,拒絕接納其說法。
官:刀具鋒利可致他人嚴重受傷
放當眼位置可隨時應用
裁判官裁定,被告有意圖管有涉案刀具,而且均相當鋒利,可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而鐳射筆功率達 4 級,可傷害他人眼睛,肯定被告得知其高功率,可致他人受傷。
裁判官續指,匕首在客廳的膠箱內被搜出,並非當眼位置,與其他物品分開存放,不能肯定他打算於公眾活動使用。但除了匕首外,其他刀具均放在被告房間內的枱上及上格床,被告刻意把刀具放在當眼位置,方便提取,可隨時應用,氣槍亦處於隨時可發射的狀態。
唯一推論為,被告打算於公眾活動中自行使用或供人使用,而他沒有合理辯解管有相關物品。而他另被搜出防護裝備,當天有公眾活動,他預期有暴力衝突,裁定他兩罪罪成。
4 名被告依次為陳良新( 70 歲,退休人士)、余敬邦( 60 歲,工程師)、繆日謙( 34 歲,售貨員) 及甄淑儀( 31 歲,文員),同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即三部無線電收發器,裝設有兩條未經批准頻道;繆另被指在西營盤僑發大廈一單位內管有一支鐳射筆、 一支伸縮棍、6 把摺刀、 1 把匕首、 1 把開山刀、 4 把斧頭及一支氣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即繆在本案共被控 4 罪。
陳及余早前分別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獲撤控;甄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繆則承認此兩罪,但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
ESCC10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