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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旺角警署|29 歲女子否認汽水罐擲警 供稱被警員用盾撞至「飛出馬路」

9.2 旺角警署|29 歲女子否認汽水罐擲警 供稱被警員用盾撞至「飛出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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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 日,有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擲向警員背部,並疑攜帶鐳射筆。她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三(1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警員稱目擊被告把汽水罐擲向身旁的同僚背部,但事後無法檢取汽水罐,亦無法尋回被擊中的同事。被告則供稱,她當時相約朋友到酒吧消遣,離開港鐵站後見前方有一群人,希望了解現場情況,期間突然被警員用盾牌撞至「飛出馬路」,並在其身上噴胡椒噴霧。她供稱自己從沒投擲汽水罐,而袋中的鐳射筆是較早前朋友交給她保管,她當時以為是電筒。
被告:被警用盾撞、噴胡椒噴霧

裁判官施祖堯今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時透露,她現懷有 6 個月身孕,案發當天下午與朋友一同參加和平集會,晚上二人相約另一朋友到太子的酒吧消遣。她乘搭港鐵前往太子站,及後見前方有一群人,所以跟隨人群前行,希望了解現場情況。期間突然被警員用盾牌推撞至「飛出馬路」,警員在其身上噴胡椒噴霧,被告供稱當時不知為何會被捕。

她憶述,當她被拉上行人路時,已被多名防暴警包圍,「坐咗喺度」,警員繼續噴胡椒噴霧。被告事後兩邊膝蓋、手肘及臉部均有受傷,又指曾被警員踩手腳、被硬物扑中,感到頭暈,故躺在地上。而當時全身佈滿胡椒噴霧,感覺似被火燒。

被告:協助朋友保管鐳射筆 以為是電筒

被告被捕時攜有示威裝備,她逐一解釋指,眼罩、濾罐及手套等,是早前參與集會時,有人在場派發,以防集會期間突然被清場。她強調支持和平集會,不會參與激進示威活動,案發時亦沒有戴口罩。

至於為何會攜有鐳射筆,被告解釋,與她一同參與集會的朋友,因沒有帶袋,把口罩、兩雙冰袖及鐳射筆遞給她,叫她「袋住先」,她當時並不知道該物品是鐳射筆。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提及,她和朋友在集會後,曾到胞姐的寓所休息,再出發到太子站,因為甚少前往胞姐寓所,所以不便把涉案裝備留下。而她當時誤以為朋友放入袋的鐳射筆,是小型電筒,但她沒深究為何朋友會攜帶電筒出門。

被告:沒聽見警方警告 否則會立即離開

控方問被告為何會攜有口罩,被告稱與家人政見不同,不希望被拍到參與集會。控方質疑,若警方放催淚彈,她大可離開。被告反駁指,她會因催淚煙而即時感不適,攜帶防毒面罩只是以防萬一,亦不希望被視為危險人物、「搞事分子」。她又供稱,在案發現場沒聽見警方警告,否則會立即離開,並形容警員當時突然衝向她,自己事前並沒作出挑釁行為。

控方指,被告到場是為了向警方示威、表達不滿,否則毋需跟隨人群,而且曾用汽水罐擲向警員,又打算用鐳射筆照警方。被告全盤否認。

拘捕警:被告掟汽水罐擲中同僚背部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 8609 張廣銘則供稱,當晚 10 時許,他身穿防暴裝到警署外進行掃蕩期間,協助同僚護送一名男子入警署。期間他先後兩次感到背部被硬物擊中,但沒發現有人向他施襲。

張及後走入水馬範圍內,此時另一名警員向他招手,要求支援。張遂站在水馬外,目睹前方有一名白衣女子擲出一個扁平的汽水罐,擊中張身旁的一名防暴警背部。該女子轉身逃走,混入人群站立。

警:行動時被襲 為保護被告不理痛楚繼續執勤

張續指,他成功追截該女子,期間視線並無離開她。他雙手觸碰女子的膊頭,對方自己跌在地下。張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該女子,亦即本案被告。張指,被告被捕後躺在馬路,臉朝天。張欲把被告帶回行人路,期間感到背部再被襲擊。張強調為了保護被告,當時不理痛楚,繼續把她帶到行人路。

張續指,此時一名自稱社工的女子上前緊抱被告,一同坐在地上。張形容當時被身穿背心、持拍攝工具的人士圍着,無法尋求支援。警方其後發射催淚彈,所以為了保護被告,張戴上面罩留守現場,及後有一名警員到場接手,押送被告上救護車。

警:沒求醫因怕被起底

張稱曾被硬物擊中,控方問他為何沒有求醫,張回應,由於不想阻礙職務,又「擔心俾人起底,而且我執行職務唔係為求嘉許」,所以沒有求醫。

辯方指,警方同時在警署附近亦拘捕另一名白衣女子,現場有很多人的衣著與被告相似。張不同意,強調追截期間視線無受阻隔。

辯方質疑警沒親眼見被告掟汽水罐

辯方質疑,現場人多,張的視線被阻,而且從沒有親眼目睹被告掟汽水罐,事後亦無法拾回汽水罐。張一概否認,他表示曾在附近尋找汽水罐但不果,又大聲反問辯方指,現場「人多混亂,一個扁平嘅汽水罐俾人踢咗唔知去邊,絕對唔出奇,同唔同意?」

辯方又質疑,張當時並非以襲警罪拘捕被告,而且沒有即場指出被告投擲汽水罐,因為他並無目擊事件。張否認,解釋當時覺得非法集結罪「大路少少」,而事後亦無法尋回被汽水罐擲中的同事。

被告被搜出 3B 級鐳射筆

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當晚約有 100 人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被告在警署附近被捕。當時她身穿白色上衣,內有黑色上衣,背着深灰色背囊。被告由警方押送至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被告被搜出防毒面罩、護目鏡、手袖、手套及鐳射筆等物品,涉案鐳射筆屬 3B 級別。

案件周四(20 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龐麗瑩(29 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 日,在旺角警署外襲警,以及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帶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WKCC19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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