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7年前強姦、非禮9歲寄養女童 判囚11年

六旬漢7年前強姦、非禮9歲寄養女童 判囚 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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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報告指事主患抑鬱症

法官引述事主 X 的創傷報告指,X 仍受事件影響,感到痛苦,有強烈的不安全感,避免異性身體接觸,亦患上抑鬱症。她在日常生活有空虛及疏離感。

法官引述辯方指,被告為家庭經濟支柱,育有 31 歲的女兒,他為人慈愛及盡責。妻子在他還押時不慎跌倒須縫 5 針,現時由女兒照顧。X 在事後仍繼續在被告的寄養家庭暫住,隨後亦沒有其他針對被告的指控。

官:事件涉及一定程度違反誠信

法官認為,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案發時 X 年僅 9 歲,與被告年齡相差多年。而 X 於 5 歲時已在被告的寄養家庭暫住,星期一至五均與被告家庭同住,案發時已寄養 4 年。而 X 視被告妻子為「第二母親」,事件一定程度違反誠信。法官又提到,被告沒有使用安全措施,X 事後承受心理創傷,但接納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不必要暴力、威嚇事主,或有孌童癖等問題,重犯機會不算高。

法官考慮 X 事發時年齡,採納 11 年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本案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次罪非禮罪則以監禁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案發於強姦事件後數天,法官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認為 11 年的刑罰以被告的年齡而言,已屬嚴厲懲罰,故兩罪同期執行,共判囚 11 年。

案情:以身體檢查為由強姦事主

被告孔慶聯(現 61 歲,報稱九巴司機)被控於 2016 年的夏天,在屯門某單位強姦和非禮案發時 9 歲的 X。

案情指,現年 16 歲的 X 於 2007 年出世,生父母離婚,2012 年被安排居住在寄養家庭,由被告夫婦照顧。2018 年底,X 生母獲分配公屋,X 才再與她同住。2016 年夏天,被告以身體檢查為由,擁抱及撫摸 X,以下體插入其陰道,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約 10 分鐘後,被告以紙巾為 X 抹下體及抹淚,並讚她「叻女」。

強姦事件 10 日後,X 在廚房被養母要求罰抄,被告站在 X 身後,隔著衣服以下體觸碰其臀部。2022 年 8 月,15 歲的 X 告知女友人曾遭強姦,表示想跳樓自殺遭制止及報警,X 其後獲安排與心理學家會面。被告於同年 9 月被捕,警誡下否認事件。

辯方在審訊時曾指,X 在寄養家庭表現頑皮,例如偷糖、故意收起其他小朋友的玩具,X 解釋,「我有犯過錯,但唔知佢(辯方)講咩意思」。

HCCC8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