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歲男子被指偷拍及非禮同住的 12 歲繼孫女,拍攝逾 30 張私密照。老翁 2023 年被起訴後還押,報稱不適送院,留院期間逃離羈押,回家後再被捕。他周一(16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窺淫、猥褻侵犯及逃離合法羈押罪,續還押至 10 月 8 日判刑,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
案情指,被告趁事主熟睡時,掀起睡衣拍攝事主的胸部,事主被快門聲和閃光燈弄醒但裝睡,事後告知被告次女。次女與被告對質,被告承諾不會再犯,但兩個多月後再趁事主睡著時摸其胸部。被告被捕後,承認「我咸濕影咗幾張相」。
案情:被告趁事主睡著偷拍胸部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女童 X 事發時 12 歲,與外祖母及繼外祖父,即被告同住。2023 年 3 月 22 日凌晨 3 時,X 在睡房睡覺時,被告站在床邊,拉高她的睡衣和胸圍,用手機拍攝其胸部。
X 遭被告手機的閃光燈和快門聲弄醒,偷看一眼後假裝仍然睡著,事後經 WhatsApp 告知同住的被告次女。
案情:被告承認不會再犯
次女與被告對質,發現被告手機有 60 張 X 的照片,包括逾 30 張胸部的照片、10 多張其他身體部位的照片、以及 3 段影片,次女並拍下照片留為證據。被告就拍攝 X 的私密照道歉,承認刪除所有 X 的裸照,不會再犯。
案情:被告兩個多月後再非禮事主
同年 6 月 10 日,被告再趁 X 睡覺時,將她的上衣拉高至鎖骨,上下輕掃其胸部約 1 分鐘。X 被弄醒後假裝仍然睡著,其後經 WhatsApp 告知被告次女,對方同日報警。
被告翌日被捕,警誡下表示「我咸濕影咗幾張相」,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在查看 X 有否蓋好被子時,發現 X 的上衣及胸圍掀起,露出部分乳房,他因「一時咸濕」將 X 的衣服拉得更高及拍照,現已刪除所有照片。
警方檢驗被告的手機,找到兩張拍攝胸部的照片。
案情:還押期間於醫院逃脫
被告於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暫控以各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猥褻侵犯罪,不獲保釋。同月 21 日,被告報稱抽筋,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由兩名懲教人員看守,左手被手銬扣在病床上。
翌日凌晨,有護士目睹被告從後樓梯跑向地下,其手銬留在病床上,沒有被解鎖或破壞的痕跡。被告登上的士返回住所,期間使用的士司機的電話,致電妻子及長女求助,但遭妻女拒絕。
被告同日清晨在住所附近被捕,並在警誡下稱「我返緊屋企」。警方檢驗醫院的手銬,確認運作正常。
官關注有否拍攝其他私密部位
法官陳廣池一度關注,根據被告次女拍下被告手機的照片,有數張貌似事主的私處,又質疑 60 多張照片是否同一天拍攝,若有其他案發日期,案情便更為嚴重,官強調「並不等於要大幅度加刑,但係至少要反映到,呢個受害人所受嘅對待」。
控辯雙方兩度休庭商討後,認為未能確定照片是否全為事主的胸部,只能確定屬「其他身體部位」,亦認為根據事主、被告的供詞,偷拍是在同一天發生。
控方續讀出被告的背景認證口供,顯示被告初中畢業,案發時無業,於 1984 及 1991 年有各一項行劫及提供虛假資料案底,分別判囚 5 年及罰款 400 元。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8 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被控 3 罪
被告 T.F.W(64 歲,退休人士)被控窺淫、猥褻侵犯罪及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三罪。
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深水埗某單位,為了暗中觀察或拍攝 X 的私密部位,而暗中觀察或拍攝 X 的私密部位 ,而 X 所處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被告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被觀察或拍攝;以及於同年 6 月 10 日,在同地猥褻侵犯 12 歲女童 X。
被告另被控一項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罪,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22 日,身為懲教署合法羈押在伊利沙伯醫院 C 座 6 樓的囚犯,逃離該羈押。
DCCC128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