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三(18 日)展開第 32 日研訊,海事處助理處長陳思賢繼續作供。他在家屬方提問下確認,2013 年調查委員會建議在驗船證書加入聲明,由驗船主任簽署確認船隻根據圖則建造,惟建議仍未落實。
陳解釋,現時的驗船證書,已要求驗船主任簽署確認船隻適合其航行用途,「比佢係咪跟住個 plan(圖則)做更加重要」,足以覆蓋委員會的建議,因此海事處視為已落實委員會的建議,「我哋覺得 complete(完成)咗」。研訊周四續,將傳召船舶建造專家作供。
調查委員會建議
驗船證書須證按圖建船
海難後,南丫四號被揭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尾半格艙壁)的通道口沒安裝水密門。而海事處被指多年來,由審批圖則到驗船都沒發現問題。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譚俊傑周三指,2013 年調查委員會向海事處提出 13 項建議,當中包括在驗船證書增加一項聲明,由驗船主任簽署確認,船隻根據核准的圖則建造(build according to plan),當時運房局和海事處都接受調查委員會的所有建議;陳向警方錄取的書面供詞亦提到,已經「完成」(completed)這項建議。
惟根據海事處在 2024 年的驗船證書,並沒有按建議增加這項聲明。

陳:船隻適合航行用途
比按圖建造更重要
陳思賢解釋,海事處其後聘請的顧問公司,認為即使海事處驗船一刻確認船隻根據圖則建造,船東之後都可以改動船隻,故增加這項聲明「唔係咁 appropriate(恰當)」,處方最終採納了顧問公司的意見。
家屬方質疑,海事處仍可在驗船證書加入聲明,以確定驗船一刻船隻按圖則建成,日後若船東私自改動結構,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陳庭上反問,「你會唔會覺得話,我哋驗完船話適合佢個 intended purpose(設計航行用途),比佢係咪 according to plan(根據圖則)係更加重要咩?」
陳重申,在處方角度而言,船隻是否適合其航行用途,比起是否根據圖則建造更重要,因此海事處視為已落實委員會的建議,「我哋(海事處)覺得 complete(完成)咗」。他又形容,所謂「按圖則建造」如同一個人「有手有腳」,不代表其活動能力正常,重申簽署證明船隻適合其航行用途,已可覆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
海事處代表:運輸署發牌可加入工時條款
針對與南丫四號相撞的海泰號,船員以 24 小時雙更制值班會否過勞,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指,一艘渡輪除了要取得海事處的渡輪牌照,亦要取得運輸署的街渡渡輪服務牌照。而在批出牌照時,海事處主要關注船隻的安全問題,如想加入工時相關條款,會否較適合由運輪署提出?
陳同意由運輸署改善船員工時更合適,提到在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討論船員工作時間時,有船公司提出因運輸署對船期有一定要求,擔心難以執行船員工時的限制。他亦同意海事處採取開放態度,願意繼續探討工時的問題。
研訊周四續,將傳召船舶建造專家證人 Robert Vart 作供。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