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底,案發時 18 歲男生被指在迷你倉內管有火棉及煙霧餅,他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再被指趁區議員助理等兩人探訪時,商量刪除電郵等帳戶資料。男生被裁定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成,另與一名探訪者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分別判囚 4 及 10 個月。 暫委法官葉啟亮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或嘗試刪除數碼資料,警方最終亦找到相關證據。就首被告面對管有爆炸品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認為兩者性質不同,理應分期執行,惟考慮量刑整體性,終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指首被告無毒癮 另被告品性善良
案件原於 9 月 13 日判刑,惟暫委法官葉啟亮指首被告鄺偉邦曾吸食大麻,認為要先了解他是否有毒癮,故為他索取戒毒所報告,押至周一(26 日)判刑。大律師馬維騉表示,鄺偉邦沒有毒癮,不適合判入戒毒所。
辯方呈上第三被告黃俊燁師長的求情信,引述指黃品性善良、循規蹈矩及有上進心,惟易受他人影響、在收押所失言,未經深思熟慮干犯本案。辯方又指,案件已發生一段長時間,黃期間飽受困擾,亦令學業中斷,希望盡快返回校園。
辯方盼判社服令 官質疑有何悔意
辯方續指,黃已還押 29 日,希望法庭考慮他沒預謀,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質疑,黃在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中否認控罪,又指自己沒認真看待鄺的要求,「有咩悔意(讓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辯方強調,黃頭腦簡單、低估案件嚴重性,但願意接受法律責任。
官:爆炸品存放密封迷你倉 一旦點燃難以逃生
就鄺偉邦面對的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法官判刑時指,涉案硝化纖維素及煙霧餅,存放在密封的迷你倉內,一旦點燃,必然造成恐慌或難以逃生,分別判監 6 及 4 個月。
法官續指,兩種爆炸品是不同種類,危險性及後果亦不同,考慮量刑整體性、兩者同一時間被發現,遂將當中 1 個月分期執行,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共被判 7 個月監禁。
官:無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或嘗試刪除
至於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認為本案涉及多於一人,亦涉協助還押人士刪除資料,「行動不只是一句說話」。他指,考慮對話時間不長、黃俊燁並非有充足時間考慮執行鄺偉邦的計劃,亦沒證據顯示兩人有預謀、嘗試或實際刪除相關數碼資料,影響司法程序,警方最終亦找到相關證據,法官將量刑起點訂在 4 個月監禁。
法官指,管有爆炸品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性質不同,理應分期執行,惟考慮量刑整體性,遂將當中 3 個月分期執行,鄺偉邦的總刑期是 10 個月監禁;黃俊燁則是 4 個月監禁。
3 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1 人無罪
被告依次為鄺偉邦(21 歲,學生)、余昕鈺(21 歲,區議員前助理)及黃俊燁(21 歲,無業)。其中余曾為九龍城區議員黃國桐的助理,法官指由於未能從錄音中分辨身分,早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鄺被控 2 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觀塘寶冠大廈 3 樓時昌迷你倉的一個貨倉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火棉)及 10 個煙霧餅。
3 人同被控 1 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3 日在清水灣壁屋懲教所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兩個 Gmail 帳戶內的數碼資訊,及一個屬鄺的不明手機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DCCC2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