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控方質疑沒向家人投訴被警毆打 第四被告:我爸爸有咩權力?

反恐第二案|控方質疑沒向家人投訴被警毆打 第四被告:我爸爸有咩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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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稱被告嘗試「沖淡」承認事實
提醒陪審員毋須理會

張周四表示,懷疑涉案電話曾被非法干擾,將爭議證物鏈連貫性。控方今呈上承認事實等文件,指辯方早已確認不會爭議相關證物鏈,故不會傳召證人作供。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解釋,如證人證供與承認事實有所衝突,陪審員須以後者為準。

張澄清,當初授權辯方同意承認事實,純粹基於他手頭上的資料,包括電話內 TG 對話列表的截圖,但審訊期間,該電話在庭上打開,相關畫面與截圖有出入。法官認為,張嘗試「沖淡」承認事實的價值,提醒陪審員毋須理會。

控方:醫療紀錄顯示傷勢位置
與被告庭上描述不同

張指,2020 年 3 月 7 日,警方破門入屋作拘捕,期間他被拳打及腳踏,導致胸口及左膝疼痛。他被分別帶至青山及尖沙咀警署,以及張父位於屯門的寓所進行搜屋,再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

張續指,抵達醫院後,分別前往急症室及放射治療部進行 X 光檢查,再被轉介至外科「整咗類似石膏咁嘅膠」,以固定左邊大腿至小腿,共住院 10 天。

張表示,曾向醫生提及被毆打,並在庭上指出疼痛位置在胸口、肋骨以下。控方指,張的醫療紀錄顯示,其左胸壁及上腹部瘀傷,並非張所描述的位置。張認同。控方追問,有否照片證明其傷勢。張指,只有 X 光片紀錄,沒有要求拍照。

被告庭上爭議記事冊
控方:屬不受爭議證物

被問到為何沒有在搜屋時,向父親投訴被毆,張反問「我爸爸有咩權力?我投訴嚟做咩?」又指已自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認為父親「又唔係 DO(值日官),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控方續問,為何沒有要求父親報警。張則笑稱「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報警只不過令間屋再多啲警察。」

控方另展示警員記事冊,內有數處張的簽署,確認相關內容。張明言會爭議,稱警員 13483 及 53953 曾以其前女友要脅他,及以拳打、槍械威嚇,故他並非在自願下簽署。

控方表示,控辯雙方均不爭議記事冊內容,辯方亦從沒指出過,張在非自願情況下簽署,故張在庭上說謊。張否認。

張在辯方覆問下指,事隔約 5 年,對本案部分記憶或有錯亂,例如被捕前後次序、有關對話內容細節,以及於尖沙咀警署發生的事情等。

兩醫生對被告左膝診斷有異

張完成作供後,法庭傳召急症室醫生周志偉及放射科醫生衛頴莊,兩人均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

周志偉指,張當日報稱受襲,經檢查後發現左胸壁挫傷、左腳髕骨骨折。辯方詢問,其髕骨會否屬先天性二分髕骨(Bipartite Patella)。周認為,張的情況屬外傷,並非先天所致,「如果係呢個情況,唔會出現腫痛」。

衛頴莊則指,X 光片顯示,張肋骨沒有損傷,左膝髕骨呈現透明線,沒有關節積液或骨損傷,「唔係最典型骨折嘅樣」,可能屬先天性二分髕骨,故建議檢查是否有觸痛。

衛承認,從沒在臨床上檢查過張,僅單憑 X 光片作診斷,強調屬放射科一貫做法。衛又指,X 光技術有其局限,除非腫脹程度十分嚴重,否則未必可看到疼傷及腫脹。

審訊下周一繼續,衛頴莊會繼續作供。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