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16 日)於高院踏入第 17 天審訊。
辯方指,在警員帶次被告李嘉濱,到大角咀涉案單位搜查時,有自稱律師的人希望接觸李,但遭警方阻擋。負責押解李的警員否認,指當時由上級處理該批人,事後上級表示:「係律師,已經處理咗。」他供稱「處理」是指已經回答律師的查詢。
辯方又指,警員要求李承認虛報地址,以免警方發現單位內的硝酸鉀、金屬粉等物,李當時稱「(單位)入面冇啲咁嘅嘢」,警員則表示「我哋會搞㗎喇」,並在搜屋時,把一些物品放入單位內一個膠袋,之後在錄影會面時,指膠袋內有硝酸鉀、金屬粉、硫磺。警員一概否認。審訊周二(17 日)續,將傳召下一名證人。
第 16 天審訊|辯方指警員稱「差館都有過強姦案」以女友威脅次被告配合 警否認
負責拘捕次被告李嘉濱,及進行錄影會面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陳國威(現駐守警方國安處,已晉升為警長),繼續接受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
庭上早前播放,李嘉濱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片段,李嘉濱承認在明愛醫院放置煙霧彈後,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身穿的所有衣物。辯方於周一追問,陳國威有否查證,是否真的有「梨木樹燒烤場」、究竟在哪裏?陳則確認「唔知道係咪真係有」這個燒烤場。
辯方指出,陳國威要求李講出「梨木樹燒烤場」這個地點,陳庭上否認。
李嘉濱在片段中又承認,與一名他稱呼作「喂」的男子,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製作煙霧彈。辯方周一指出,在會面結束後,陳國威問李嘉濱,為何沒有跟隨他的要求,稱呼該人為「夠鐘改名」(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而是稱作「喂」,李回答因為自己忘記了,陳指示他「下次講返」。陳庭上一概否認。
警否認兩度阻律師接觸被告
辯方上周五盤問時指出,第一個會面結束後,警員將李嘉濱交回給值日官看管,值日官稱有律師希望會見李,問李要不要見律師。陳在李的耳邊輕聲說:「唔好同律師聯絡。」陳上周五否認辯方指控。
辯方周一續指,3 月 8 日下午,陳國威、警員溫文鏡等人,帶李到宏創方 1008 室及 503 室,在押解李離開宏創方時,有人在旁大叫「你係咪李嘉濱呀?我哋係律師呀」,李還未來得及反應,便被陳大力推入警用私家車內,其他同僚則在旁阻擋大叫的人。
回到車上後,陳國威向李嘉濱表示「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喺車度就有排你受喇」。
警稱相信上級
「已經回答咗律師嘅查詢」
陳國威不同意辯方的指控。他解釋,當時他知道有一至兩個人嘗試接近李嘉濱,他的上級要求他與溫文鏡繼續帶李嘉濱上車,上級會負責處理。約半分鐘後,上級亦上車,稱「冇嘢,係律師,已經處理咗」。
辯方關注警員如何理解「已經處理咗」的意思,陳供稱他相信上級「已經回答咗律師嘅查詢」。
辯:警指示被告頂證「五飛」
主使、管有化學品
回到旺角警署後,警方進行第二個錄影會面。辯方指在準備會面時,陳國威要求李嘉濱盡量承接第一個會面的事項,繼續將「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說成事件的策劃者及資金的提供人,並在開始會面前,與李預演會面的內容,指示李如何回答提問。
會面結束後,陳再與李預演第三個會面的內容,要求李稱宏創方 1008 室內的化學品是「五飛」管有的。陳一概不同意。
辯:警要求被告認虛報地址
「咁你條女仲有得傾」
完成第三個會面後,警員帶李離開旺角警署,前往西區警署。在車上,陳表示早前警方搜查的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一樓單位,有租客報警稱遭爆竊,向李表示「你都幾識玩吖」,李則回應稱,自己一早說過不是住在該一樓單位,「係你哋唔信啫」,陳則表示:「你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呀?當我哋係傻仔?你信唔信我哋同你嚟堅嘢?」
李再回應「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話問業主攞密碼」,陳指「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就係同你玩」,並要求李承認提供假住址,「如果你認咗佢,照我哋講咁做,咁你條女仲有得傾」,李於是同意「咁我認囉」,並提供他所居住二樓單位的密碼。陳庭上亦否認。
辯方續指,到中區警署進行第四個錄影會面前,陳要求李承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提供假住址,因為他居住的單位內有硝酸鉀和金屬粉,李聞言表示「喂入面冇啲咁嘅嘢㗎喎」,陳當時回應指「呢啲唔使你擔心啦,我哋會搞㗎喇」。
辯:警要求被告將比特幣獲利
說成是「九十二籤」眾籌
辯方指陳接著向李表示,因為他願意妥協,所以容許他在會面供稱他「用唔着」單位內的化學品,只是「齋放」,著他自己思索為何用不着化學品的原因。陳一概不同意。
隨後,陳又指示李供稱自己打算與「五飛」、「西瓜」(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missy」、「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在 3 月 8 日放炸彈炸警察,亦要他將自己炒賣比特幣的獲利,說成是從「九十二籤」眾籌所得,並在會面開始前,再提醒李整個「故事大綱」,確認他清楚後,再開始錄影。陳同樣否認。
辯:警指示被告
可說對口岸爆炸案不知情
當晚 10 時 45 分,陳帶李搜查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二樓某單位,辯方指在李到達前,警方一早進入單位搜屋。陳帶李到達後,陳自行輸入密碼開門,指示被告在廁所開著門更衣時,溫文鏡從身上的黑色背囊取出一些物品,放入單位內一個粉紅色膠袋。
離開單位回到中區警署後,陳指示李,稍後在錄影會面,承認管有單位內的粉紅色膠袋,膠袋內有從宏創方拿來的硝酸鉀、金屬粉、硫磺。陳又指有關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由於未有太強烈的證據指向「五飛」,李可以表示不知情,但需要承認參與明愛醫院爆炸案,然後才正式開始錄影會面。陳全盤否認。
辯:警指被告願配合
可「鬆章」准否認參與羅湖站爆炸案
完成第五個會面後,陳稱還要錄取一份與羅湖站爆炸案相關的證供,「影完先至有得唞」,而由於涉及該案的閉路電視拍不到李,加上他願意配合,「所以可以鬆章」,容許李否認有份參與羅湖站爆炸案,只需要他指證「五飛」、「夠鐘改名」(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叉雞飯」有份參與。李曾詢問「你想我點樣講到關事呀」,陳回答稱「你話你唔記得得㗎喇」。陳同樣不同意。
隨後,警方帶李到石籬二邨打算搜屋,李表示很餓,陳表示搜完屋很快會安排用膳。結果回到旺角警署,李表示整天(3 月 8 日)沒吃過飯,「可唔可以食咗先呀?」陳表示要完成錄影會面才可吃飯。陳庭上否認。
進行第七個錄影會面前,陳問李是否在 3 月 7 日與車手入將軍澳「踩線」,李否認,於是陳播放稍後會面時會播放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指示李稍後稱呼司機為「King」,又指「好彩上頭唔想做佢,打算放生佢,所以睇你想唔想拖埋佢落水」。
辯:警要求指證嘉頓山討論爆炸案分工
換取不起訴被告女友
辯方指,錄影開始前,兩人再有以下的對話:
陳國威:3 月 6 日你哋喺嘉頓山,傾咗啲乜呀?
李嘉濱:傾投資比特幣。
陳:唔好扮嘢,唔係傾點炸我哋,又洗乜去踩線呀?
(李再次否認)
陳:唔使扮嘢,你哋上山傾分工,你負責買材料同搵車。
李:你都唔打算聽真話,唔緊要,最緊要我條女冇事。
陳:放心,我講咗好多次,你合作佢就冇事。
陳國威庭上一概不同意。
警否認整天沒安排被告吃飯
「相信唔會唔畀飯佢食」
辯方續指出,李嘉濱由 3 月 8 日至 3 月 9 日中午,一直沒吃飯。陳國威不同意,並指出其證供顯示,在 3 月 8 日下午 2 時半,他將李交給值日官安排用膳,晚上 7 時至 8 時,他亦在西區警署交由值日官安排李用膳;3 月 9 日 12 時半,他再在旺角警署接見室,安排李用膳。
辯方反駁,根據旺角警署 3 月 8 日的派飯紀錄,值日官在中午 12 時 01 分安排用膳,但當時陳已帶李離開警署,直至下午兩時半才回到警署,當時「佢已經冇飯可以食」。
陳國威解釋,值日官訂餐時,一向會訂比羈留人數更多的飯餐,即使李回到警署時已過了派飯時間,他仍然會有飯可吃,「我相信報案室唔會唔畀飯佢食」。
至於晚上在西區警署,辯方質疑警署沒記錄派飯給李吃。陳則解釋,當晚到達西區警署時,值日官表示已沒有多出的食餐,於是作出「特別指令」,追加訂飯給李用膳,因此這次李的用膳時間比一般長,「我一路等佢食飯、食完飯,下個階段嘅工作,係 20:15 時,超過一個鐘頭嘅時間,個目的就係等飯」。
李嘉濱在警方羈留期間,一共進行十個錄影會面。辯方指在最後一次會面,警方認為李提供的答案與他們要求的有出入,但陳最終稱「算啦,都夠做」。
直至 3 月 9 日晚上 11 時 15 分,警方正式落案起訴李嘉濱,辯方指當時李問「咁我條女點呀?」陳國威回答:「放心,你女友冇被起訴。」陳庭上一概否認,重申「冇發生過啲咁嘅事」。
控方披露證人已晉升為警長
針對辯方指陳國威曾對李嘉濱表示「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就係同你玩」,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在覆問時,披露陳國威現時是警長,他在法官陳仲衡詢問下亦補充,在 2021 年升職成為警長。
警供稱「爆錯門」無後果
當時深信被告是單位住客
辯方上周五盤問時,質疑警方在搜查梅芳街 24 號一樓單位時沒有破門而入,是因為李自稱已搬家,陳國威雖然不相信李所言,但亦擔心「爆錯門」會有後果。陳當時否認。
控方周一覆問時詢問陳,警方手持法庭搜查令,即使真的「爆錯門」,會否有任何後果?陳國威確認不會有後果,他亦解釋當時在門外花了半小時,等候李嘉濱試入密碼,是因為當時李在場,他們「深信佢(李)係嗰個單位嘅住客」,故未必有需要即時破門而入。
陳在覆問時亦確認,在看管李期間,李不曾提出肚餓,需要吃飯,或提出自己一直沒吃飯。
陳國威完成 5 天作供,審訊周二續,將傳召下一名證人。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