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1 天審訊。辯方由首被告何卓為一方首先結案。
辯方先提醒陪審員要「警惕自己……唔好俾潛意識影響」,不要以其他被告的口供中,提到何的「壞話」部分作指證。辯方表示,何租借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不設鎖,有大量人出入,警方在內檢取的爆炸品原料,何未必完全知情。
而何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已想脫離示威者的圈子,並搬離 503 室。辯方亦指,何在被捕後,身體出現傷勢,有機會在警署內被打,他並非自願交出手機密碼,要求陪審員「睇唔到」何在警員記事冊上,確認交出手機的招認。
第 140 天審訊|控方完成11天結案:首5名被告均為主謀 兩人牽涉其中 一人無關串謀
因「47 人案」罪成被判囚,已服刑完畢的岑子杰周三亦有到場旁聽,期間向被告欄眨眼、飛吻。
陪審員再致函法官
法官陳仲衡再讀出一封由陪審員撰寫的信件,指上周三曾寫信予法官,要求控辯雙方提供審訊完成日期,「而唔係講完就算」。官稱有陪審員指,如審訊一再延期,有意辭任陪審員職位。
官要求辯方代表向陪審員承諾他們可以退庭的時間。辯方指,預計結案陳詞需要 13 日時間,連同法官需要 10 日引導陪審員,預計陪審員可以 9 月 1 日退庭商議。
辯方提醒陪審員「警惕自己」
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開始結案陳詞。姚指,控方需要證明各被告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嚴重傷害。姚續指,何沒有加入任何協議,也沒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嚴重傷害,亦沒有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危害他人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姚指,先前控方結案陳詞,詳細讀出各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姚提醒陪審員,不要以其他被告在警員記事冊、錄影會面的口供中,提到何的「壞話」部分,用來指證何,「警惕自己⋯⋯唔好俾潛意識影響」,稱各被告的錄影會面口供只能指證自己。
辯方:何想脫離示威者圈子
姚指,何租借宏創方 503 室並非為了串謀,案件中串謀的時間由 2019 年 11 月開始,而何的租約是由 6 月開始簽署。何租用單位的原因為自住,單位內有何的指紋不等於何有犯罪。
他續稱,由於何同情示威者,讓他們擺放裝備或留宿,單位內有爆炸品原料,不代表何有份製造炸彈。503 單位不設鎖,有大量人出入。警方在內檢取的證物,何未必知情所謂何物。
姚指,何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懷疑在 503 室擺放物品的人涉案,故想搬離 503 室單位,脫離示威圈子。姚向陪審員展示何卓為與當時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的 Telegram 對話,指何卓為曾提及「都搬 算」,亦在 3 月初去「睇樓」,並已繳付「誠意金」。
辯方:「Rachel」並非虛構
早前控方結案陳詞時,質疑何提及的同事「Rachel」是虛構人物,沒有照片證明,「Rachel」亦沒有到庭作供。
姚表示,何於 2019 年 12 月受到起底攻擊,一度被威脅要被人拋到街上做「空中飛人」。何當時不敢外出與上班,需要他人接濟,身體與經濟出現問題。而示威者「Rachel」提出每個月以兩至三千元,向何租借單位部分位置,放置「火魔、電子零件」,資助何交租。
控方一度要求辯方澄清,有關何的經濟困難,惟辯方拒絕。法官則提醒陪審員,控方盤問何卓為期間,曾問他為何宣稱有經濟困難,又可以在 2020 年 2 月到泰國旅行。
姚指出,「Rachel」並不是「無中生有」的人物,涉案的 TG 訊息發出的用戶,如:「武肺疑似患者」、「賞花杏仁露」,正是「Rachel」。姚亦展出宏創方單位出入的閉路電視片段,指「Rachel」曾出現。姚指,「Rachel」亦曾於 3 月 6 日,與部分被告出現在嘉頓山。
辯方:涉案 TG 訊息未必由何發出
姚指出,何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3 部手提電話,而控方不能證明案發整段時間內,只有何使用該 3 部手提電話。亦不能證明所有 TG 訊息都是由何發出。姚續指,其中兩部手機是在 503 室內被警員檢取。
姚遂引述涉案的 TG 訊息指,第三被告吳梓樂曾在將軍澳尚德邨的爆炸案計劃前,留在 503 室「stand-by」,503 內的手機有機會屬於吳子樂,而非何卓為。姚亦指出,登入 TG 帳戶「想和你通渠」(被指為何的 TG 帳號名)的手機,是由示威者「阿鬼」借給何卓為,「想和你通渠」發出的訊息,未必是由何發出。
姚提醒陪審員,警方搜查手機內的訊息時,可能干擾過手機,控方指是何卓為發出的語音訊息,聲音可能與何的聲音會有偏差。
辯方:非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姚指出,何卓為於 3 月 7 日夜晚被捕後,曾被警員毆打,被兩位警員「左右夾」,何才交出手機密碼,而當時警方尚未有檢查何卓為手機的搜查令,至 3 月 8 日才獲得搜查令。
姚表示,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警方需要有何的同意,方可檢取其手機內容。而姚引述警員紀事冊指,警方當時特意安排一名警員,檢取何的手機密碼及內容。姚要求陪審員思考,警方的供詞是否可信。
姚續指,何被捕後需要留醫 5 日,而當時醫療報告指,何的「胸口有痛,胸口及額頭有紅斑」,何被捕前並沒有受傷。控方不能指出何受傷的原因,亦不能排除何曾在警署內被打的可能。
警方檢取 3 部手機後,要求何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姚指出,警員當時沒有向何解釋手機被檢取的後果,及手機內容有機會變成庭上證供指控他。姚向陪審員指,當中過程未必對何公平。
姚亦引述第六被告張琸淇被捕時曾簽署的警員記事冊,指上面寫有手機內容可能會被用作調查之用。姚指,警方對待兩人有分別,何的說法有機會是真,控方不能證實何是自願交出電話密碼,要求陪審員「睇唔到」何在記事冊的招認。
審訊周四(23 日)續,由何卓為一方續結案。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