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21 日)於高院踏入第 139 天審訊。
控方完成就第八被告周皓文的結案陳詞,指周手機內的 TG 訊息,加上警方在他家中檢取的爆炸品原料,可以證明周有製作炸彈的企圖。控方亦開始就第一被告何卓為的案情作結案陳詞。
早前何供稱,被捕後遭警員「打、嚇、氹」,控方反駁何在錄影會面前已見律師兩次,期間沒有投訴,他是自願錄口供,並與爆炸案及其他被告撇清關係。而何卓為在庭上供稱遭毆打造成的傷勢,亦與醫療報告不符。審訊周二續。
第 138 天審訊|控方指第四被告製作炸彈遙控裝置 爆炸品原料可證第八被告意圖
控方:周皓文明顯知道 TG 訊息內容犯法
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周一繼續結案,她向陪審員指出,周皓文曾經向警員稱「我喺 TG 度有睇過整炸彈嘅資料」。林並引述周手機內的 Telegram 群組訊息,指辯方並不爭議內容。
林引述訊息,例如提及「唔記得幫沙包拎支雙氧水比你」、「會自然降解,亦都係等同你要逋(適)時要定期放氧既(嘅)原因」、「H2O2 => H20 + O(雙氧水的化學公式)」。
林引述專家證人指,雙氧水是炸藥 TATP 的主要成份,製作時要定期加氧氣,防止爆炸。林繼續引 TG 訊息,指周亦與其他人提及測試爆炸品的時間、地方,群組內其他人亦有發放爆炸品的化學公式,亦有提出測試時需要注意的事,訊息亦有提及要刪除群組。
林指出,周是該群組的管理人,有重要角色,從訊息可以了解周的認知,而訊息明顯是有關「煙、火、爆炸」,可以解釋為何周的家中有大量爆炸品。
林續指,周一直有在群組內回應他人,若他不想參與其中,大可退出群組。至於周曾在群組內提及要刪除群組,林認為,明顯周知道內容犯法。
林向陪審團總結,周皓文手機內的 TG 訊息,再加上他房間被搜出的化學品,數量超出只屬預備工作的數量,兩者可以印證周有製作炸彈的企圖。
官提醒「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周皓文
周皓文被控一條「企圖製造炸藥」罪。林就周的案情作結案期間,法官陳仲衡提醒控方及陪審員,本案中,「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周的控罪,即周以外的 TG 訊息不可以用作指控周。
林芷瑩回應,周與他人的對話是「Overall Context」(全盤環境),是用來解釋專家證人證供,並著陪審員留意周如何回應,有關爆炸品的訊息。
控方:何卓為自行選擇不求醫
林芷瑩接著開始就第一被告何卓為、第七被告何培欣的部分,作結案陳詞。早前何卓為在庭上供稱,二人案發時為情侶關係。
何供稱,被捕後遭警員「打、嚇、氹」,在不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
林引述何卓為在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後,在青衣警署的紀錄,並面向陪審員指出,何在被捕之後,見過律師兩次,才與警員錄取第一次的錄影會面,期間曾經要求到醫院求診,救護車亦到了警署,惟何簽名確認拒絕送院。
林續指,何卓為當時在警署共見律師 4 次,一直沒有向律師投訴被警員不公對待。而第四次見律師時才提出「心口痛」,需要求醫。林認為,這可反映何卓為知道自己有投訴及求醫的權利,但他自行選擇繼續做錄影會面。
控方:何卓為作供「一路講,一路作」
何卓為在警誡提及「呢 3 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剩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
林芷瑩指,何卓為的住所(宏創方 503 室)有大量爆炸品,而警誡供詞沒有提及。林指出,警員「若然要屈你(何),都屈中啲啦」,指何在庭上作供時亦沒有提出有關警誡供詞的事,可見他在庭上是「一路講,一路作」。
至於何卓為曾指,被捕後警員強迫他提供要求電話解鎖密碼。林引述專家證人供詞指,警方要索取被告手機內的資料,不需要密碼解鎖亦可以,何卓為的證供沒有基礎。
控方:何卓為供詞與醫療報告不符
控方在庭上展示多份有關何卓為的醫療報告。林芷瑩指出,何被捕後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當時醫生紀錄指,何卓為聲稱他被 4 至 6 名警員打,而他頭部被推向檯角、胸口被踢、臉部被襲擊。撰寫報告的醫生早前在庭上供稱指,報告內容是完全根據病人口述。
林指出,何卓為求醫時向醫生誇大內容。林引述何卓為在庭上的供詞指,他被捕後在警署被兩名警員打,而且是胸口被拳打,與上述醫生紀錄的內容矛盾。
至於何卓為供稱在被捕後,有警員踩他的下體,林質疑指,醫生一定會跟隨病人口述的傷勢再作檢查,但當時的醫療報告沒有記下,可見何卓為在庭上說謊。
控方:何卓為是自願錄口供
控方亦在庭上播出何卓為在警署內錄取的錄影會面片段。林芷瑩指出,何卓為當時「精神狀態十分清晰」,期間對答如流,不似是被「打、嚇、氹」後才錄影。
林舉例指,在錄影會面片段中,警員向何卓為展示疑為何卓為、第二被告李嘉濱、第三被告吳子樂出入宏創方 503 單位的閉路電視截圖時,何卓為分別寫出「山雞」、「夠鐘改名」。
林指,何卓為「同一時間講真話,又講大話」,亦沒有將其他被告的姓名與 TG 帳戶名稱連在一起。
林續指,何卓為於錄影會面期間,聲稱他將宏創方的單位租借予他人儲物,他不知道誰在他家中測試爆炸品,又稱不知誰有份參與明愛醫院爆炸案。
林指出,若果何卓為是遭警員「打到咁」,警員不會容許他在錄影會面與涉案的其他人撇清關係,認為這一點反映,何卓為是在自願情況下與警員錄口供。周二審訊繼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