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承認事實:警檢電路板、危險化學品 其中5被告多次進出宏創方單位

反恐第二案|承認事實:警檢電路板、危險化學品 其中5被告多次進出宏創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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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 張琸淇(左,格仔裙)
反恐 張琸淇(左,格仔裙)
承認事實:首被告進出 503 室 121 次

控方開案陳詞早前提及,控辯雙方不爭議,首被告何卓為在 2019 年 6 月,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次被告李嘉濱則在 2019 年 11 月,租用同一棟大廈的 1008 室。控方指稱,該兩單位用來儲存爆炸品原材料,製作、試炸炸彈,以及計劃串謀爆炸案的事宜。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周三續讀出承認事實,指何卓為自 2019 年6月起,以每月租金 8,000 元租用 503 室,至 2021 年 5 月完約;李嘉濱則自 2019 年 11 月起,以每月租金 6,000 元租用 1008 室,至 2020 年 11 月完約。

承認事實提及,5 名被告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 至 3 月 7 日,到訪 503 室及 1008 室的次數及逗留時間。不過,2 月 10 日至同月 21 日因閉路電視片段損毀,未能錄影。

就 503 室,何卓為出入 121 次,共逗留 532 小時 56 分鐘;李嘉濱出入 27 次,共逗留 10 小時 5 分鐘;吳子樂出入 22次,共逗留 10 小時 8 分鐘;張琸淇出入 4次,共逗留 2 小時 32 分鐘;何培欣出入 3 次,共逗留 19 小時 49 分鐘。

至於另一單位 1008 室,李嘉濱出入最多,為 18 次,共逗留 215 分鐘。吳子樂出入 6 次,共逗留 37 分鐘;何卓為出入 3 次,共逗留 56 分鐘;張琸淇出入 2 次,共逗留 16分鐘。何培欣則從沒有出入。

警檢危險化學品、電路板等

承認事實提及,各人在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後,警方在上述地點或被告處檢取的物品。控方向陪審團展示證物,包括頭盔、護脛、一箱 49 個空玻璃樽、17 個未開封電路板、煙花、電子磅、煲蓋、假髮、鬍鬚、防毒面具等物。控方指部分化學品具危險性,未能帶上法庭展示。

第八被告警誡下稱:我冇整過炸彈

至於針對周皓文的承認事實提及,他在 3 月 7 日被捕,警誡下稱「我喺 TG 度有睇過整炸彈嘅資料,但我冇整過炸彈」,周亦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Telegram 密碼。

另何培欣被捕後,警方在其電腦登入了 Telegram,何承認其 Telegram 用戶名稱為「珀斯光輝」。

承認事實亦指,控辯雙方不爭議,明愛醫院屬於《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 11A 條定義的「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為同一條例下的「公共運輸系統」,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則屬於同一條例下的「公用場所」。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