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1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 天審訊。
庭上續播放次被告李嘉濱與警員的錄影會面,他提及打算於 2020 年 3 月初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煙彈,包裝成墓碑形狀,「等警察清場嗰陣造成混亂,呢個係我哋嘅目的」。
李在會面期間同意警員開啟其 Telegram 帳戶,在群組有兩段實驗片段,李解釋進行實驗希望「做到炸彈嘅威力」,而製作炸彈為令警方「唔可以肆無忌憚咁警暴」。不過他否認與深圳灣口岸及羅湖站兩宗爆炸品案有關。審訊周四續,控方將續播放李的錄影會面。
第 13 日審訊|次被告錄影會面:按「五飛」指示放煙霧彈 沒想過會爆炸或傷害任何人
李:計劃放煙彈 包裝成墓碑形狀
控方續傳召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國安處)的偵緝警員陳國威,並播放陳與次被告李嘉濱,於 2020 年 3 月 8 日晚上8 時 24 分進行的第四次錄影會面。
李稱,有人透過 Telegram 向他提供單位,故他從梅芳街某大廈的 1A 室搬往 2C 室。他指向警員虛報住址,因當時感驚慌,擔心單位內有爆炸品原料,如硝酸鉀。
李又提及在被捕前一日,即 3 月 6 日晚上約 10 時,與稱為「西瓜」的男子、 稱為「missy」 、「叉雞飯」的兩名女子到將軍澳探路及遊車河,由 「西瓜」駕車接載他們。李稱,打算在 3 月 8 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煙彈,包裝成墓碑形狀,「等警察清場嗰陣造成混亂,呢個係我哋嘅目的」。
李又指,當日該處應該會有集會紀念周同學。警員其後曾問李,周同學的全名是甚麼,李稱,「唔知」。警員反問,「你唔知佢咩名,就整個墓碑畀佢?」李答,「我冇記佢個名。」李稱,他們探路後,在凌晨 2 時許離開,各自回家。
李:擬用 10 公斤硝酸鉀
李又提及各人的角色,指「西瓜」是司機,「五飛」負責搬運炸彈,「missy」、「叉雞飯」沒有角色,李則負責找「鬼車」,但最終沒成事,並稱自己有機會搬炸彈。
李又稱,有準備灰色牆紙以製作墓碑,但尚未完成,炸彈(指上述所稱煙彈)亦未組裝,但原料與明愛醫院的爆炸品一樣;打算使用 10 公斤的硝酸鉀,放置在一個發泡膠盒內。
李在會面中,同意警員開啟其 Telegram。李確認「烘焙同好會 0.3」的 TG 群組,成員除了包括「叉雞飯」(被指為楊怡斯)、 「五飛」(被指為何卓為),另有「大西北騎牛仔」(被指為張琸淇)、「夠鐘改名」(被指為吳子樂)、「人血饅頭王」。
李承認進行實驗
稱望「做到炸彈嘅威力」
警員在群組內發現兩段片段,控方亦在庭上播放。第一段顯示,廁所馬桶前方放置一個盤,內裡有火並冒煙;第二段看到的設備一樣,而火光及濃煙較大,亦聽到聲響。
李承認,片段的實驗由他進行,指當時將 10 克或 100 克的硝酸鉀混合金屬粉,點火後便會產生化學反應。被問及實驗目的,李稱希望在 3 月 8 日「做到炸彈嘅威力」。至於第二段,他指使用的原料一樣,但加上硫磺。
李又稱,就當日的行動,尚未決定使用哪一款炸藥。被問及製作炸彈目的,李稱,「為咗同警方講有呢樣嘢存在,唔可以肆無忌憚咁警暴。」
警員又問及他們買原材料的資金。李稱「由 missy 收捐款」,其後轉為加密貨幣,籌得 5,000 美元,指捐款「用嚟交租或者隊員嘅生活費」,捐款存於他名下的恒生銀行戶口。
至於李在被捕當日曾到將軍澳,上了一位名叫「KING」的「肥肥哋嘅中年人」所駕駛的車,以觀察將軍澳是否有路障。李又指,他在車上曾著「KING」「搵人幫手做文宣」,以吸引警方到場。
住所搜出粉紅色膠袋
李稱有「受潮咗嘅硝酸鉀」
控方播畢錄影會面後,陳國威在主問下供稱,當晚 10 時 45 分帶李到達他位於梅芳街某大廈 2C 室住所進行搜查,檢取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玻璃樽並裝有黃色粉末,另有被黑色膠紙包著的管狀物體。晚上 11 時 11 分,陳則帶李返回中區警署。
陳稱,晚上 11 時 40 分為李進行第五次錄影會面。李在該次會面中,解釋粉紅色膠袋內裝有氧化金屬粉、「受潮咗嘅硝酸鉀」及硫磺。
李否認與深圳灣口岸爆炸品有關
在 3 月 9 日凌晨 12 時 9 分的第六次錄影會面中,李被問及 2020 年 1 月 28 日深圳灣口岸男廁外的垃圾桶發現炸彈一事。李稱,當時在家中睡覺,看過新聞才知悉事件,之前亦沒去過深圳灣口岸。
警員指,李嘉濱於同年 1 月 25 日,曾與何卓為、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思疑李與他人製炸彈後,將炸彈轉交他人並放置到上址。李否認,指在宏創方出現一事,可能與明愛醫院的事件有關。
李否認與羅湖站爆炸品有關
同日凌晨 12 時 56 分,李進行第七次錄影會面。李被問及,2020 年 2 月 2 日下午羅湖站被發現炸彈一事。李稱當日下午,「冇印象自己喺邊度,多數喺屋企」,可能與女友一起在家或出外吃飯,並指當日沒去過羅湖站,看新聞後才知悉事件。
警方又指出,李嘉濱於同年 1 月 25 日,曾與何卓為、吳子樂在宏創方出現,指李串謀兩人製造爆炸品,並將炸彈轉交周皓文,再交予楊怡斯、唐偉略。 李稱「我冇做過」,又指在宏創方出現,可能與明愛醫院的爆炸品有關。
李認為羅湖站爆炸品
或與「五飛」同「呀喂」有關
李又稱,在 1 月尾、2 月頭時,曾見到 Telegram 公海不斷有人傳消息,在關口放置爆炸品,「用呢啲方法去封關」,又指認為此事與「五飛」同「呀喂」有參與。李指沒有實質證據,但因涉案的玻璃樽,與李就明愛醫院事件所購買的玻璃樽相似,引爆裝置亦差不多。
播畢錄影會面後,陳國威接受控方的提問下稱,當日凌晨 2 時 37 分帶李到旺角警署,交由值日官看管。
陳其後在 3 月 9 日早上 11 時 8 分再次接觸李嘉濱,帶他到葵涌石籬邨的另一住所搜屋,但沒人在家,未有搜屋,遂在12 時 12 分帶李返回旺角警署。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