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1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 天審訊。
辯方繼續盤問與次被告李嘉濱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指警員在會面前著李「自己諗下點隊五飛」,又指已拘捕李的女友,威嚇稱「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冇 CCTV,你自己決定」。辯方指,李為了保障女友的安全,惟有接受警員指示他如何回答提問。
李另被指向警員虛報地址,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辯方指出另一版本,指李曾稱已搬走,但警員不相信,並斥李「扮嘢」,堅持要求他輸入大門密碼。警員亦否認。審訊下周一續。
第 15 天審訊|辯方指警叉頸等脅迫指證「五飛」 迫令交手機密碼 警員一概否認
辯方:警員展示次被告女友被捕照片
稱「差館都有強姦案」
負責拘捕次被告李嘉濱及進行錄影會面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陳國威(現駐守警方國安處),繼續接受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
辯方指出,在 2020 年 3 月 7 日凌晨 2 時 43 分進行第一個錄影會面前,陳國威帶李到旺角警署一個接見室,警員溫文鏡稱房間無錄影、無錄音,並打開一個 WhatsApp 群組「獵鷹行動」,展示李的女友潘栩彤已經被捕的相片,溫又指「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著李「自己諗下點隊五飛」。
辯方指,李此時問:「我乜都唔知,你想我一陣點樣?」溫說:「你喺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陳國威則提到:「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冇 CCTV,你自己決定。」李聞言回應:「一係咁,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做,唔好搞我條女」。陳國威在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警員與李預演錄影會面
辯方指稱,之後陳國威向李表示在正式錄影會面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啲問題我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喇」。陳庭上亦不同意。
辯方指陳隨後展示一堆預先準備好的問題,與李嘉濱預演錄影會面的核心問題,包括告知李,「五飛」住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陳一概否認。
根據陳國威早前的證供,他在 3 月 7 日凌晨 2 時 15 至 43 分,做錄影會面的前置工作。辯方質疑,前置工作不多,只是拆光碟、放入光碟,根本不需要半小時進行,其實當時陳國威是繼續與李預演會面中的問題和他們想取得的答案,因此才花了半小時。陳庭上否認。
辯方:警員開機前威嚇李勿「玩嘢」
在開始會面前,辯方指陳國威對李稱「而家開始,你唔好轉頭同我講要律師陪同,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嘅係你」,而李回答「明白」。陳亦一概否認。
至於陳國威早前供稱,他在接見室向李解釋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包括聘請律師的權利等。辯方指出,實際上陳在會面開始前才要求李在通知書上簽名,沒有給予任何時間李閱讀或複述內容,更向李表示「唔好嘥時間睇啦」,在他簽署後隨即開始錄影會面。陳不同意。
辯方續指,警員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作威脅,要求李承認明愛醫院等處所的閉路電視截圖拍攝到他本人,因此李才會在會面中確認,該些截圖拍攝到自己。陳國威不同意,又引情況反駁,指問及李其中一張截圖時,李稱「唔太認得」。
辯方:會面後警員再以女友安危要脅被告
辯方指,完成第一個錄影會面後,陳著李「唔好學何卓為(首被告)同張家俊(第四被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希望了解女友的情況,陳回答「你條女而家喺北角警署,冇穿有爛」,李回應指:「你想我配合你哋吖嘛,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
然後陳再說「有你配合最好啦,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我哋話事」,李回答「ok,無問題」。
陳庭上否認有上述對話,反指李在錄影會面中稱不認識名為何卓為和張家俊的人,反問「點會出現有辯方律師所指嘅對話?」
另外,辯方指出,首個錄影會面時已經是凌晨 2 時 43 分,會面歷時接近兩小時,質疑警方有何急切性,不能讓李先行休息,留待第二天再做錄影會面?
陳國威強調是在夜深時分拘捕被告,會面開始時距離拘捕僅兩個多小時,他亦在會面開始時,詢問被告是否同意警方進行錄影會面,「喺佢同意下我先安排進行」。
辯方:不顧一切取招認 警員:已考慮李福祉
辯方續質疑,陳沒有顧及正常人在該時段需要休息,他之所以急於進行會面,是因為上級指示他「必須盡快以任何手段,從第二被告身上獲取招認」。陳不同意並稱「冇上級會畀咁嘅指示」。
陳亦指出,錄影會面騰本可見他有詢問李是否需要律師、是否同意會面,「所以係有考慮到第二被告嘅,我諗應該用呢個『福祉』嚟形容」。
辯方質疑在當時夜深,李需要休息,但警員仍「不顧一切咁樣」,為了取得招認「罔顧佢嘅福祉」,在夜深進行兩個小時的錄影會面。
陳亦不同意,並主動指出在錄影會面中途,他留意到李有點不適,開始擦眼睛、坐姿不端正,因此詢問李可否繼續錄影會面,李表示「可以」,可見他曾關心李是否適合繼續。
警確認李提供錯誤住址前
警已就同一單位取得搜查令
李嘉濱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向警員虛報住址。
陳國威早前供稱帶李回警署後,溫文鏡在接見室填寫簡單拘捕表格,李提供了他在西營盤梅芳街的住址。
辯方質疑,陳國威在 4 年前的證人供詞,沒有提到李在接見室提供住址,其實他根本沒有提供任何地址,陳在庭上是編作供詞。陳不同意,強調當時並非他負責摘錄住址。
陳國威在法官陳仲衡的提問下,補充警方在拘捕李嘉濱前 3 天(在 3 月 4 日),即李向警員提供被指虛報單位的地址之前,已經就同一個單位取得法庭搜查令。
辯方質疑,李並沒有誤導警員,「其實你哋自己收錯風之嘛」。
陳不同意,他重申誤導警員「係一個過程」,是由帶李到西營盤梅芳街、李聲稱忘記了單位密碼,到後來在單位內更衣的整個過程,「唔係單靠一張搜查令嘅地址去搜錯單位」。
辯方:李曾表示已搬家 遭警員斥「扮嘢」
3 月 8 日約中午時分,陳帶李到西營盤梅芳街搜屋。辯方指出發前李曾問「而家準備帶我去邊呀」,陳回答「問咁多做咩吖,到咗你就知啦」。
到達取得手令的單位外,李指他不是住在該單位,已經搬到同一棟大廈的另一層,陳反表示「唔使扮嘢喇,我哋有搜查令嘅,就算你唔開,我哋照樣可以爆門㗎」。陳庭上一概否認。
由於陳不相信李已經搬家,他堅持要求李輸入大門密碼,「有時間畀你慢慢試」,於是才出現李在門外試密碼半小時,最終警方透過鄰居聯絡房東,取得密碼開門一事。陳亦否認。
警員否認有猶豫故沒破門而入
辯方關注,警方一早取得搜查令,是否可以破門而入?陳解釋需要等指揮中心的指示方可破門。辯方續質疑,對於李自稱已經搬家,陳內心「都有猶豫,唔知真定假」,因此他沒有破門,擔心萬一李真的搬了家,便會「爆錯門、入錯屋」。陳一概否認。
搜查西營盤的單位後,警方帶李到大角咀宏創方的單位搜屋,並使用在李身上搜出的鎖匙開門。但辯方質疑,陳並沒有使用李的鎖匙開門,因單位的門根本沒有鎖上。陳庭上否認。
辯方續指,警方開門進入宏創方 1008 室時,李嘉濱一度稱「哇,咁污糟嘅?」陳國威回答「係咁㗎啦」,並沒有容許李進入單位。陳庭上亦否認。
辯方:警員陪同李如廁 展示掌控一切自由
隨後李要求去廁所,陳帶李到升降機大堂的傷殘人士廁所,不容許他進入單位內的廁所,並與李一同步入殘廁。陳解釋因為當時需要解開李的手扣,因此需要進入廁所看管他,「我要確保第二被告嘅安全」。
辯方指出李沒有自殘行為,質疑陳此舉是要警告李「連去廁所嘅自由都被剝奪,完全喺你嘅掌控之中」。陳表示不同意。
審訊下周一續,陳將繼續作供。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