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11 日)於高院踏入第 86 天審訊。
首被告何卓為續作供,稱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離開宏創方 503 室,打算留宿酒店、翌日往釣魚,因從其中學同學口中得知,「3 月 8 號將軍澳可能會有啲事發生」,並指「佢都勸我避一避開」,而他當晚前往酒店途中被捕。
法官追問打算不在 503 室留宿的原因,何稱「當時我自己已經懷疑喺我 503 室出入嘅人可能涉及爆炸品案」,並指「喺 503 室出入過嘅人都有可能」。審訊下周一續。
第 85 天審訊|首被告稱受人所託買硫磺、沒過問用途 外出吃飯不知住所曾冒煙
何:受託買變裝用品
周五是何卓為第 4 日出庭作供,他續提到 2020 年 3 月 7 日被捕當天發生的事,稱中學同學「阿蛋」曾著他查看涉案 Telegram 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訊息,得悉 503 室「好大煙」。因擔心觸發消防灑水設施,遂在群組問「搞咩,咁大煙」,有人回覆稱,「大煙咗啲啫」。
何到 503 室發現沒有損害之後,便離開找友人 Vivien(控方指是第五被告楊怡斯,何否認)吃飯,當時李嘉濱和吳子樂仍在 503 室內。近晚上 10 時,吳和張琸淇進入 503 室。
何卓為約 10 時 2 分返回 503 室,其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展示閉路電視片段,問何當時為何手持白色膠袋?
何稱,袋中載有化妝品、假髮及假鬍鬚, 稱是由其友人 Vivien 所買。何解釋,他的朋友 April 有一友人為反修例案被告,「April 話佢俾人起底,擺咗上暴徒網,所以佢出入都會俾人滋擾,April 問可唔可以幫手買啲變裝用品」,何遂託 Vivien 購買。
何:獲告知「將軍澳可能會有啲事發生」
懷疑出入單位人涉案
何當晚約 10 時 27 分離開 503 室,指打算到酒店留宿及翌日去釣魚。何解釋,他從「阿蛋」口中得知,「3 月 8 號將軍澳可能會有啲事發生」。
法官陳仲衡追問,3 月 8 日將軍澳可能有事發生,與他打算不在 503 室留宿有何關係?何稱,「因為當時我自己已經懷疑喺我 503 室出入嘅人可能涉及爆炸品案」。
官追問「咩人?」何稱,「喺 503 室出入過嘅人都有可能」。
何並指,「阿蛋」當時是打電話告知他,「佢都勸我避一避開」。何稱,他當時託朋友為他預訂青衣青逸酒店留宿,「租咗兩晚先」,「諗住過咗 3 月 8 號睇下有冇事先,再睇下後續點樣」。
何稱 503 室石油氣罐
「用嚟燒魷魚」
辯方展示他離開時的閉路電視片段,何確認為他當時的裝扮,指背囊有假髮及鬍鬚,以便交予 April,另手持防毒面具,亦有帶備釣具。何稱,其後「突然間想飲酒」,故到酒吧飲酒;並確認飲酒後乘地鐵往青衣,在地鐵站被警員截停拘捕。
辯方其後展示於 503 室的證物相片供何確認,包括警員在行李箱內搜出的硝酸鉀、硫磺等化學物。何稱,留意到有行李箱但沒為意入面的物品。
至於相中可見共有 6 個滅火筒,何稱認得是在 2019 年10月尾、11月頭,示威者「用嚟噴熄啲催淚彈,但我唔知入面有汽油」,指是由示威者放在該處。至於 4 個石油氣罐,何稱是屬於他的,指會接駁噴嘴,「用嚟燒魷魚」。
單位內平底鑊
何稱沒想過與爆炸品有關
辯方亦展示 503 室內的平底鑊相片,何確認曾見過,但指當時沒有理會,解釋指 「我聞落去又唔係食物會腐爛嘅嘢,又見佢冇引啲烏蠅埋嚟」,他亦有問過朋友「Rachel」,「嗰堆野點搞」。
何補充,因為曾向「Rachel」透露過會想搬走,「如果我搬走,佢都要搵個地方儲存啲嘢,咁佢話唔使理啦,佢會處理㗎啦」。
辯方問,有否想過鑊中是「自製嘅 Rocket Candy」,即爆炸品。何稱沒有。辯方追問,「或者與爆炸品有關嘅物體?」何亦稱沒有。

何稱見過電路板及電池
曾問用途
辯方亦展示一張相片,顯示一塊電路板及兩粒電池。何稱在 2020 年 2 月時見過,並曾拍照向「阿蛋」查詢,「因為我唔知咩嚟嘅,所以我問佢咩嚟㗎,有冇用㗎,可唔可以抌咗佢」。
法官問,為何要問「阿蛋」?何答稱,因為「阿蛋」曾用其身分接觸其中一個群組,懷疑涉及爆炸品案。
官續問,為何不是問出入房間的人?何解釋,「當時睇返個紀錄,冇乜人出入」,又指「如果係 Rachel 嘅嘢,會放喺雪櫃,但呢舊嘢放喺我平時出入嘅吧檯附近」,故問「阿蛋」,「代我接觸懷疑涉及爆炸品案嘅人」。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