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認無牌管槍判囚9年 32歲男另承認管有彈簧刀等 加監5個月

反恐首案認無牌管槍判囚9年 32歲男另承認管有彈簧刀等 加監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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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就反恐首案服刑

被告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現 32 歲)在反恐首案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2024 年 11 月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9 年,正就此服刑(見報道)。

陳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等 6 罪,留在裁判法院處理,並多次押後待反恐首案審結。案件周三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與辯方商討後,同意讓陳承認首兩項控罪,其餘控罪將撤回。

彈簧刀長 20 厘米

陳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另外「沒有展示登記號碼」等 4 罪獲撤回。控方確認他案發時沒案底,涉案的彈簧刀將會充公,其餘幾個車牌會歸還予陳。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關注涉案彈簧刀的長度。控方表示刀鋒連同刀柄長 20 厘米。官又關注,控罪指被告在單位內管有彈簧刀,但被告是在大樓外被截停後,帶到單位內搜身,「可唔可以理解喺截停佢嗰時,其實身上面已經有刀?」控方確認。

求情指彈簧刀為收藏品
官:但係佢帶出街喎

辯方求情指,被告喜歡 Wargame(野戰遊戲),因此收藏該彈簧刀。官此時指出,「但係佢帶出街喎」。辯方則強調,該刀是被告的收藏品之一,他不時帶在身上,「間唔時展示畀朋友睇,純粹係睇,冇一啲非法嘅意圖喺入面」。

官:在公眾地方管有
性質與高院案不同

官判刑時指「管有違禁武器」罪涉及被告在公眾地方被搜出彈簧刀,根據案例,應以判囚至少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此採納相同起點,因陳認罪減刑至 8 個月。

「偽造文件」罪則採納 6 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 4 個月;官因應兩罪性質不盡相同,不能完全同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定出總刑期為 9 個月。

至於反恐首案的 9 年刑期,官認為高院的控罪涉及陳在家中管有彈藥和槍械,與本案在公眾地方管有的性質不同,另偽造文件的控罪性質亦不同,因此判本案當中 5 個月刑期,與反恐案刑期分期執行,即對陳加監 5 個月。

案情:認管有彈簧刀一至兩年

承認案情指,警方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早上 8 時 29 分,於廣源邨廣松樓外截停被告,以「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罪拘捕他,並將他帶返廣松樓的住所,警方搜身時,在被告身上的皮帶,找到一把刀。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管有該刀,又指是在廣華街一間店鋪購入,已管有一至兩年。政府化驗師經檢驗後,確認該刀是一把有彈簧裝置彈出刀刃的刀。

運輸處另確認,被告擁有 3 架電單車。警方遂搜查在廣源邨停車場的一架電單車,並在被告身上檢取車匙,調查後發現該電單車的車牌,與其登記車牌號碼不同,並在電單車的車尾箱內,發現其登記車牌。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亦承認,由於該電單車的登記車牌號碼,不能在該停車場泊車,於是他更換了車牌,瞞騙停車場管理員。

另 4 罪獲撤回

被告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現 32 歲,維修技工)被控共 6 項控罪,他承認的兩罪指,他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在香港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管有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及在同日於沙田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 UY2252 登記號碼。

各兩項「沒有展示登記號碼」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獲撤回。控罪指,陳在沙田小瀝源路近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作為登記號碼為 NP2282 及 UY2252 電單車的登記車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該車輛上,展示配予該車輛的登記號碼;及沒有根據條例規定,展示車輛牌照在該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STCC2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