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求情指非主腦、不知爆炸品確實重量

反恐首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求情指非主腦、不知爆炸品確實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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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罪最高可囚 20 年

被告賴振邦(被起訴時 29 歲,報稱技術員),被指串謀其他人策劃「殺警計劃」,即在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遊行期間,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引警察至指定位置,再由吳團隊引爆預先設置、共 20 公斤炸彈殺傷警員,輔以槍手狙擊警察,以便「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再「全民執槍」。多人在計劃實行前被捕;控方形容是「計劃夭折」。

賴否認控罪受審,案件由 4 月開審,經歷 83 日審訊,陪審團裁定賴面對的串謀謀殺、《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均罪名不成立,但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最高可判囚 20 年。

餘下 6 人獲裁定無罪,除 1 人早前獲准保釋,其中 5 人已還押 1,200 至 1,500 日,無罪後即時獲釋。

賴振邦(credit: Kensahung)
求情指賴非主腦
不知爆炸品確實重量

賴由 2020 年 9 月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近 4 年。他周一(2 日)身穿黑色西裝,開庭前與律師商討文件,期間向旁聽席揮手。

他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是香媛求情時強調賴並非案中主腦,即使他與其他被告曾測試炸彈搖控器,搖控器並非由賴攜帶及操作,亦沒有實質證據指賴知悉涉案爆炸品的確實重量。辯方另指,賴被裁定交替罪成,此罪與《反恐條例》控罪的性質和最高刑期並不相同。

官:陪審團肯定賴聯絡製炸彈遙控器

法官張慧玲表示,認為陪審團不信納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彭供稱 12 月 7 日賴有份組裝炸彈),因而未能肯定賴知悉《反恐條例》控罪的「訂明標的」(即炸彈將於公共地方放置)。

但官認為,陪審團肯定賴為 TG 用戶「接完紙鶴未?」,而案中證供顯示此用戶曾參與試槍、聯絡別人製造遙控器等,故裁定交替罪的「串謀爆炸」罪成。辯方回應稱,希望法官可考慮上述範疇。

辯方續指,賴為人孝順、真誠有善、樂於助人,還押後沒放棄自己,不斷進修增值,期望出獄後「做返個有用嘅人」。辯方指,此控罪案例不多,香港亦不常發生相類案件,難作參考。法官最後指,待聽取同案其他被告求情,料不早於 10 月一併判刑。

一被告認無牌管槍械囚7年4月
餘下認罪被告9月底求情

本案共涉 14 名被告,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餘下 7 人認罪,其中 3 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包括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轉任從犯證人的黃振強和彭軍壕;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則承認串謀殺警等罪。另兩人涉進口槍械、協助製造炸彈。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 9 月 26 日及 27 日求情。

至於前本民前成員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上周(8 月 30 日)被判囚 7 年 4 個月。辯方指她角色被動,受男友、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下犯案。法官張慧玲判刑指,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