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榮大樓維修延誤 顧問建築師未完工照簽竣工報告遭罰除牌半年 上訴失敗

國榮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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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維修原定 120 天完工
一年半仍未完成

上訴人註冊建築師劉錦勝,由大律師孫瑋琳代表;答辯方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由大律師黎業鴻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以及法官張澤𧙗審理。

張澤祐在判詞引述背景,指劉錦勝是「裕基」的創辦人、執行董事兼股東。2012 年 7 月 31 日,「裕基」與國榮大樓法團簽訂顧問合約,承包獲巿建局資助的大維修工程,而顧問服務包括工程設計、準備招標文件、協調工程等,「裕基」亦需向巿建局提交申請資助的文件。劉錦勝是整個工程的「獲授權人士」,代表「裕基」簽訂顧問合約。

工程承建商為「瑋業發展建築有限公司」,維修工程及消防改善工程分為兩份合約,均在 2014 年 7 月簽訂,同月動工;前者總值為 1,899,696 元,定於 120 天完工,後者則總值 748,800 元,定於 13 個月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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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大維修工程距今已 10 年。圖為國榮大樓現況(CTH 攝)。

2016 年初仍未完工
劉簽報告指半年前完成

由於維修工程顯着延誤,巿建局在 2016 年 1 月催促提交最後一筆資助的申請,否則會扣減資助額,但當時維修尚未完成,巿建局發現 16 個項目未完成,「裕基」亦發現 17 個缺陷項目(defects item),惟「裕基」同年 2 月發出竣工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稱早於 2015 年 7 月完工,劉錦勝簽署竣工報告,而兩份文件均沒有列出任何未完成項目。

儘管如此,因「裕基」未能在限期前提交所有資助申請文件,巿建局同年 7 月通知業主,將會扣減 969,479.56 元資助。至於消防改善工程,業主和承辦商未能同意消防水缸的位置,4 年間都沒有動工,最終由業主在 2018 年 4 月解約。

劉被裁專業失當成立

業主代表在 2020 年 2 月向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投訴,指劉錦勝涉專業失當或疏忽,包括指他監督不足、消防改善工程嚴重延誤、保險費計算錯誤、未有提取履約保證金、錯誤計算樓面面積、建議選擇較高價的投標者、不回覆查詢,又指劉沒有履行職責、提交虛假資料、沒有完成缺陷項目的檢查、消防改善工程未達標。

研訊委員會裁定,劉對工程的監督不足,未有妥善檢查工程數字及支出;在招標階段就工程對業主造成的財務影響監督不力;在未完工前發出竣工證書;缺乏與業主的溝通,違反專業失當、疏忽、未有履行職責及損害行業的聲譽等專業守則,罰劉除牌 6 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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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H 攝)

劉上訴失敗
惟上訴庭指兩裁斷出錯

劉錦勝不服研訊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庭在判詞指,同意研訊委員會的大部分裁斷,認為劉作為工程顧問及註冊建築師,有監督和管理工程的責任,而劉一方未能證明研訊委員會的裁斷出錯。

上訴庭亦認為,研訊委員會根據其專業判斷,裁斷劉專業失當或疏忽,即使相關失當不涉道德上的缺失,並不代表不會損害行業的名譽,研訊委員會的裁斷沒有不妥。

劉一方爭議,「裕基」是工程的測量顧問而非建築顧問,工程主要是由「裕基」的項目總監和高級項目經理負責,劉並非此工程的註冊建築師,無權監管整個工程,即使他本人發出指示,承辦商亦不一定會依從,質疑研訊委員會的裁斷出錯。

上訴庭認為,劉在研訊不曾質疑「裕基」並非建築顧問,法庭亦未能接納劉一方所申述「測量顧問」與「建築顧問」之別,合約列明的服務範圍,顯然屬於建築顧問的工作。劉被列為工程的「獲授權人士」,簽署工程中所有證書、報告,無證據顯示有其他註冊建築師負責,劉顯然有監督整個工程的責任。

不過針對劉在投標過程有否失當,上訴庭不同意研訊委員會的裁斷。

就業主投訴劉建議採納價值較高的標書,上訴庭認為,劉在標書分析報告解釋,揀選的準則是滿足 4 至 5 個評核項目,以及定價並非過低,而業主列出的兩間承辦商定價過低,其中一間亦沒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牌照,不符要求,且業主最終並未採納劉的建議,而是選擇了另一間劉沒推薦的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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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H 攝)

上訴庭認為,研訊委員會未有充分考慮劉在標書分析報告的解釋,亦沒有充分基礎指劉沒有考慮業主的利益。

針對劉的疏忽是否導致巿建局扣減資助,上訴庭認為「裕基」截至 2016 年 1 月已提交資助所需文件,雖然研訊委員會可以判斷劉未盡監督責任,未能確保工程完成,但指巿建局扣減資助是劉缺乏監督所致,則是錯誤的裁斷。

判詞又指,巿建局在 2016 年 7 月的信件明確指出,資助總額雖有減少,但不影響巿建局應支付的資助金額,因為個別業主取得的資助已達上限。而研訊委員會一方亦承認,未有探究減少資助對個別業主是否有造成影響。

上訴庭認為,此項投訴只能證明劉缺乏妥善監督,卻未能證明它導致巿建局扣減資助或個別業主遭受財政損失。

至於罰則方面,上訴庭認為除牌合乎比例,沒有出錯,同樣判劉敗訴,並須付管理局一方的訟費。

CACV108/2024